宁政办发〔2014〕78号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帮扶和风险处置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157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提升金融运行质量,结合我县组织开展的“进企业、强服务、破难题”工业强县突破年专项行动,就加强困难企业帮扶,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两链”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帮扶处置工作合力
(一)健全帮扶处置的组织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金融上市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人行县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海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困难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上市办,负责县域困难企业的排摸和帮扶,开展对企业资金链、担保链“两链”风险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困难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做好属地企业风险监测,切实履行企业帮扶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县经信、农林、商务、金融等单位要及时建立专门工作组,分别负责各线上重点风险企业的监测。全面完善县、乡镇(街道)、部门的联动负责机制,确保相关点上和局部风险“快处置、少损失、防蔓延、保稳定”。
(二)明确帮扶处置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协调,属地负责,企业主体,合力帮扶,依法处置”原则,县困难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功能;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地帮扶处置第一线工作,做好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协作帮扶;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市银行业机构自律公约,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做到同进共退;企业要发挥在转型发展、化解风险中的主体作用,坚守诚信;困难企业要主动亮清家底,开展自救,服从和配合监管协调,努力走出困境。加强司法处置力度,弘扬市场经济的诚信和法治精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强化帮扶处置工作纪律。困难企业帮扶和企业“两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事关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大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及时排查、掌握和处置企业风险状况。对因企业情况不明、风险处置不力,造成区域性或系统性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要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背协调意见,擅自单独行动,抽压贷造成严重后果的银行,取消年度考核奖励资格、财政支持政策等。
二、健全防控体系,确保帮扶处置取得实效
(一)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进企业、强服务、破难题”工业强县突破年专项行动,在8月中旬前对辖区企业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排摸,重点排查负债率高、负债规模大、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和涉及担保链规模较大的企业,全面排摸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四欠”企业风险状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监测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分析本行业企业运营情况,及时提供困难企业信息;银行机构、小贷公司和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进一步健全资金链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重点风险企业情况;县金融上市办、宁波银监宁海办事处等单位要汇总上述单位情况,并结合各自渠道收集的企业信息,加强统计分析、梳理分类。
(二)建立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名单制”。根据企业风险排查分析汇总情况,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对困难企业按“支持类、维持类、重组类、退出类”,分别进行帮扶处置。对主业前景好、资金短期有压力的企业,纳入“支持类”企业,在管住流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信贷等综合支持力度。对主业经营基本正常、资金链面临压力的企业,纳入“维持类”企业,协调银行在一定时间内不减信贷规模,帮助及时周转。对面临资金风险、但有条件进行重组的企业,纳入“重组类”企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转股等方式保住主业,协调银行等债权人配合实施。对资金链断裂、救助无望、救助价值低的企业,纳入“退出类”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三)明确困难企业风险化解机制。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监测排查情况或债权银行、涉险企业的申请,对初步判断需支持帮扶的企业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引进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自救方案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协调帮扶机制。对确需支持帮扶的企业,要根据情况,牵头制定支持、维持、重组的帮扶方案,视情组建专门工作组,明确政银企合力化解的具体举措,落实产业政策扶持、金融定向支持等综合措施,协调对接司法程序,协同化解企业风险。在帮扶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银行特别是异地银行帮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同时督促企业真实反映情况、主动化解风险。
(四)构筑担保链风险传导隔离机制。对担保链条复杂、牵涉企业多、授信规模大的“担保链”企业,各乡镇(街道)要摸清担保关系链条,对链内企业逐一梳理分析,将总体情况形成初步方案上报县困难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对救助无望的企业,实施“病灶”切除,在各方可承受范围内主动彻底、快速化解担保链风险,防止担保链风险在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间扩散。对借款企业缺乏偿还能力,但担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偿债能力且产业符合政策导向的,通过协调债权银行落实金融帮扶措施、倾斜产业政策扶持等措施,尽量帮扶支持担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坚持合力帮扶,提高企业帮扶和风险处置成效
(一)加强政策扶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帮扶困难企业方面的政策考核权重及激励力度。对列入困难帮扶化解名单的企业,将在土地政策、财政税收、工商变更、资产转让、县国有担保公司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帮扶。对个别特殊困难的涉险企业,尽量给予协调解决空间。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困难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政策支持。进一步发挥县兴宁中小企业促进中心应急转贷平台的作用,多途径提升担保公司实力和做大转贷资金规模,满足县域企业担保和转贷供应量;县兴宁中小企业促进中心要主动对接辖内银行进行有效合作,创新转贷服务模式,在确保转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理程序,有力支持企业资金周转。
(二)搭建融资对接平台。根据各乡镇(街道、园区)对辖内企业融资需求及困难的排摸情况,分门别类的召开政银企融资对接会。第一类是针对乡镇(街道、园区)需求,分片召开企业融资需求恳谈会;第二类是针对发展前景好的行业或重点项目,分行业专门召开银企对接会,包括针对科创型中小微企业,召开专门的金融支持中小微科创型企业融资洽谈会,解决无资产抵押、寻找担保难的融资问题;第三类针对困难帮扶企业,召开一对一的企业融资协调会。
(三)创新支持实体发展。探索企业还贷制度,先行在县内法人金融机构中开展试点工作,采用部分还贷的方式替代原有转贷办法或采用循环还贷方式,既保证企业的还贷意识,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满足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快的要求,银行机构要对企业存量周转贷款提前收集资料审查审核,加快审批流程,实行T+1个工作日放款。加强银行帮扶困难企业行业自律,对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企业,所涉银行不得自行抽贷、压贷、缓贷,不新增担保条件、不增加财务负担,酌情实行利息优惠(减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行困难企业帮扶牵头行制度,原则上由贷款最多的银行牵头发起,在帮扶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实行联合授信总额管理,统一实施信贷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支持措施,建立合理有序、同进共退的帮扶机制。对担保链中明确要帮扶的担保企业,债权银行要积极采取利率优惠、利息减免、分期偿付等措施,做到不简单向担保企业平移贷款,不简单以牵涉担保圈为由提高担保企业授信标准、附加抵押担保条件,不搞急刹车、一刀切,不随意压缩担保企业信贷规模。
(四)提高司法处置效率。优化司法环境,开辟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对银行报送的资产保全等案件,按照快审快结原则,加快受理、及时审结,提高金融案件受理审结和执行效率。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障碍,及时出具执行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书,加快破产处置进程。加强企业破产、执行等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的衔接,为金融机构加快核销不良资产提供便利。
四、优化金融秩序,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金融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金融风险和诚信教育,引导树立理性投融资、诚实守信的发展理念。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事迹、帮扶困难企业的创新举措,加大不诚信主体曝光力度,共同营造有利于企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舆论氛围。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新型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二)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对逃废债行为的常态化打击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定期组织排查涉嫌逃废金融债务主体的相关证据线索,建立逃废债主体黑名单,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对逃废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单位的群防群治。各有关部门对债权银行在追索债务人资金过程中查询股权、房地产、车辆信息等登记事项给予便利。政法部门要始终保持对恶意骗贷、恶意转移资产等逃废债务行为严打的高压态势,多策并举,依法严惩,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的效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依法对逃废金融债务相关主体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及互通互联,逐步构建全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企业及其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创建工作。
(四)深入推进普惠金融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服务,着力构建普惠金融特派员、农村金融指导员、部门金融联络员、金融志愿服务员等“四位一体”的服务队伍,不断提高普惠金融的覆盖面、渗透率和均衡度,切实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