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司〔2015〕10号
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妇联:
我县自2009年建立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以来,两部门积极沟通、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优势,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有效满足妇女的法律援助需求,最大限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现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经宁海县司法局、宁海县妇联共同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站名称
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
二、工作站办公设施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文件橱柜等办公设施;
3.在工作场所外醒目处应当悬挂由上级部门统一要求的法律援助工作站铜牌;
4.在工作场所悬挂或者张贴由上级部门统一要求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电话等其他应予公开的内容。
三、工作站工作职责
1.为妇女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对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
3.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和信息;
4.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宣传;
5.协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四、援助条件和受理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条件
1.妇女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申请的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
(二)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五、工作制度
工作站须严格按照如下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1.工作人员轮流值班,接待妇女来访,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2.遵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参加县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
3.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以县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的名义从事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务;
4.建立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工作台账、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和学习、会议等方面工作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5.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县司法局、妇联要加强对工作站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妇联参加的工作班子,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工作站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指导。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工作中心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要帮助工作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有关学习和宣传资料。要结合我县的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开展现场接待。要及时审查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受理并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认真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并帮助工作站提高初审水平。对妇女提出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3.认真总结。要认真总结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等途径进行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宁海县司法局 宁海县妇女联合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