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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5-03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5-0021 发文日期: 2015-11-16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土地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宁海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

再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等规定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或耕作培育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表层覆土、中低产田土壤改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开展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的大局出发,提高对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自觉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重要抓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县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全面落实。

第四条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协调指导、监督验收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负责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工作责任

第五条凡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全县建设占用耕地项目,除规划部门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剥离厚度要求达到20至30厘米,丘陵山区根据坡度,按实际情况确定。确因情况特殊,对耕地耕作层剥离有困难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局对项目区块中的表土厚度、地力条件、地块面积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等进行评估确认,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同意和备案后,可以不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矿山复垦、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要求,坚持就近、合理原则,同步设计实施表土剥离,努力缩短运输距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时效。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合理选址与布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并按照临时用地管理。土壤堆放高度不应超过5米,储备场所四周应围墙圈固,配备管理用房、告示牌、摄像头等临时设施并设有专人负责日常看管,防止乱倒垃圾、水土流失等安全隐患发生。

第七条  全县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进行现场测量、剥离评估,编制实施方案,报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后要科学合理堆放,优先用于县域内土地整治和土壤改良项目。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需使用储存表土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县域内无偿提供使用,所需运费在建设项目成本中核算。县农林局要加强对土壤的保育和覆土活化培肥技术的研究,不断提升我县的耕地生产力。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建立表土利用工作专项资金,按照“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一律缴纳耕作层剥离费用,以实际项目批准占用耕地剥离面积按每亩2.5万元收取(出让土地除外),耕地耕作层剥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项目供地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

第十条  根据表土剥离项目的实际耕地表土剥离面积,对乡镇(街道)的挖土运输、场地租赁管理等费用按每亩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对县国土资源局的剥离前后测量、评估验收等费用按每亩0.5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单位按照耕地耕作层剥离方案自行主动实施耕作层剥离,并按要求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搬运到指定地点的,经乡镇(街道)同意报县级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可返还耕作层剥离费用,但要扣除剥离办公经费等。

第十一条  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经费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制度,专项用于耕作层剥离、搬运、储存、管理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从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专项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对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乡镇(街道)和各类工程剥离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在实施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中成绩表现突出的,经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组织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加减考核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于2015年12月1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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