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宁海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宁政发〔2014〕16号)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现就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等)淘汰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是巩固和扩大我县禁燃区创建成效的重要举措,是调整能源结构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具体途径,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县委、县政府“两美”宁海建设的实际行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为目标,以能源清洁化利用为重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过程治理,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及进度安排
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或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年度进度安排: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拥有的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情况,在2015年底前,淘汰改造数量不低于全县总数的30%;在2016年底前,淘汰改造数量不低于70%;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淘汰改造任务。年度淘汰改造目标计划另行制定下达。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工业园区必须淘汰各类型号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燃煤火力发电机组除外)。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综合实施产业结构、布局结构、能源结构等优化工作,提高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能源输送基础设施等保障能力,建立完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综合运用政策、行政、技术、标准和经济等措施,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加快提升企业装备和环保治理水平,加快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度。
(二)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加快推进现有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以及使用1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锅炉和火力发电等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新项目准入,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严格控制冶金、建材、化工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项目准入。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加快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规划建设和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等为重点,形成适应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以燃煤(重油)锅炉淘汰改造为重点,同步推进冶金、建材、化工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
(四)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覆盖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生产与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依法依规淘汰改造。
四、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高要求规划布局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
以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目标为导向,按照超前规划、前置配套、宜建则建、宜通则通的要求,逐步扩大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高标准高要求制定出台全县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设规划,明确2015—2017年规划建设的重点范围和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规划管理中心)
(二)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现有集中供热区热力管网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区的供热范围;对没有实现集中供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要加快规划建设集中供热区;对天然气管道已到达的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要加快推进配套延伸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范围;对天然气管道未到达的乡镇(街道),要按规划要求加快推进管道和管网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机制,切实提高天然气保障能力,避免出现天然气断供现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规划管理中心)
实施规划动态化管理,集中供热企业和天然气供气企业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范围及建设计划和目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
落实年度天然气管网建设责任,天然气供气企业要根据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现状,制定年度管网建设计划,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天然气供气企业管网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三)规范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点
对具备集中供热改造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允许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为周边企业供热。项目立项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对有集中供气条件和需求的企业,按照相对集中、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有资质的管道或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建设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为企业或周边企业供气。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成投运前需取得县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报告,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四)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源头控制
在全县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对未经批准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办理安评、环评、能评等有关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中涉及2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建设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征求县经信、环保、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分类指导和推进
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建设条件情况,按“三个一批”原则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替代一批。在集中供热区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集中供热,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质锅炉;对供热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限期改用天然气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锅炉。天然气锅炉改造一批。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优先改用天然气锅炉,允许改用电锅炉,鼓励非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参与改造工作。清洁化锅炉提升一批。对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到的其他区域范围,鼓励企业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电锅炉、蒸汽发生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锅炉、成型生物质锅炉,允许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中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清洁化改造
对10蒸吨/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等清洁化改造,实现煤炭清洁化利用,改造后的锅炉排放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0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并根据规定实行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七)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度
要按照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引导和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对有集中供热要求的企业,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协调,鼓励引导企业搬迁至集中供热区。(责任单位: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海科技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八)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制定发布煤炭销售和使用标准,依法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的煤炭质量进行监测,严格控制低热值、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使用和销售。对使用和销售超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煤炭以及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九)严格环保、安全执法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执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严厉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总量的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加强对特种设备目录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安全监察,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受理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安全监督,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安监局)
(十)加强能源供应和建设价格的监管
加强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保障集中供热的蒸汽压力、品质和价格水平。对属于政府定价的天然气供气价格要加强成本监审,对属于市场定价的集中供热价格、非管道天然气价格、集中供热及天然气管网建设接入价格等,要加强价格监测。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统筹负责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县经信局: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淘汰改造情况,建立淘汰改造的进度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补助政策;负责20蒸吨/时以上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的立项审批。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推进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等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的保障;负责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涉及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县环保局: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执法检查,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执行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确保高污染燃料锅炉达标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收取排污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安全监察,做好锅炉的信息登记、淘汰改造后的信息注销,以及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办理等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管道建设,督促天然气供气企业执行优惠供气和建设接入的政策,制定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和办法。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落实属地责任
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区域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调查摸清区域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实际数量,制定淘汰改造的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安排,积极、有序的予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要把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作与“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相结合。要加强与县有关责任部门的衔接,制定发布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规划范围和建设计划,加强协调、推进和政策处理,加快建设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要落实天然气、集中供热、建设接入等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的落实,促进企业集聚发展。
(三)实施激励和限制政策
2015—2017年县财政统筹安排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资金4815万元,专项用于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补助与奖励。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完成淘汰改造,并验收通过符合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要求的企业(单位),根据淘汰改造前的锅炉容量,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被淘汰的炉型 | 补助标准 |
1 | 蒸汽锅炉 | 1万/0.1蒸吨 |
2 | 燃油锅炉 | 0.2万/0.1蒸吨 |
对非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改造的,其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的热网建设费(热力增容费)、预埋费等建设接入费用(至厂区红线),集中供热企业、天然气公司要予以基准价格30%的优惠。
根据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要求,对非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天然气改造的,实行差异化的优惠气价,价格原则上控制在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进气价+0.60元/立方米,优惠气价由县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执行。对2015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3年优惠气价;对2016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2年优惠气价;对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1年优惠气价。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集中供热改造的,各集中供热企业要按照天然气供气优惠价格的政策要求,参照执行和落实优惠热价。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自动取消优惠气(热)价。县财政局要根据宁波市各地有关天然气供气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视情制定我县财政补贴政策。
同时,根据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淘汰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排放限值的,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四)引导和落实各类企业责任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非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清洁能源供应公司、集中供热公司、供电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环保服务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主体参与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形成合作、竞争、共赢的格局。拥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企业是淘汰改造的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时按要求做好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各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和集中供热企业是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保障力量,要认真落实省、市、县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要按照积极、主动的要求,提前规划、建设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扩大供气、供热的范围和能力,并将年度管网的建设计划报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要主动与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进行供气、供热对接,严格执行供气、供热、建设接入等优惠政策。各非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是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参与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重点为天然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企业进行供气,要按照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政策要求,参照执行和落实气价优惠。
(五)强化考核和监管
将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纳入民生实事工程、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对淘汰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建立健全定期跟踪、定期报送、定期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工作标准和信息核对工作。县环保、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淘汰、改造的区域或企业,在新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拒不关停、改造或替代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料锅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加强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
对已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在全县范围内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未经县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擅自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单位,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安装和使用,并告知县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县环保、经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严防严查以改变企业名称等办法逃避监管的行为。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宣传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措施内容,在相关企业中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合力推进,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1月26日起实施。
注: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适用于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水煤浆、煤泥,以及含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重油、重柴油、渣油、石油焦,以及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各种可燃废物、生活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未经加工成型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附件:宁海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分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宁海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分工
组 长:徐 云
副组长:季胜洪 县政府办公室
胡家标 县经信局
成 员:丁建标 县委组织部
顾一冰 县委宣传部
冯德满 县委政法委
葛昌飞 县发改局
段建强 县经信局
刘永宽 县教育局
顾长安 县公安局
丁建华 县财政局
葛泉耀 县国土资源局
黄晓海 县环保局
冯劲松 县住建局
张建辉 县综合执法局
严伟兵 县商务局
谢永富 县卫生计生局
严伟军 县市场监管局
叶剑军 县安监局
娄佳晟 县政府法制办
林辅强 县旅委
赵学群 县规划管理中心
王振幸 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舒承忠 宁海科技园区管委会
林明河 县供电公司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执法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维稳组。
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胡家标(县经信局)兼任办公室主任,葛昌飞(县发改局)、段建强(县经信局)、丁建华(县财政局)、黄晓海(县环保局)、严伟军(县市场监管局)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综合组织指导、计划落实、协调推进、监督检查、验收管理、考核评价、资金补助、宣传和维稳保障等工作。
联合执法组由黄晓海(县环保局)、张建辉(县综合执法局)、严伟军(县市场监管局)、叶剑军(县安监局)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对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安全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并落实相应处罚措施,负责对管道天然气、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
要素保障组由葛昌飞(县发改局)兼任组长,主要负责集中供热区的规划及建设、天然气管网的规划及建设,天然气供应保障,制定发布属于政府定价的能源价格等。
宣传及维稳组由顾一冰(县委宣传部)、冯德满(县委政法委)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宣传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措施内容;负责监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