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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5-359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5-0028 发文日期: 2015-12-28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39号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海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宁海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由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旨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对我县相关产业领域的投资,推动全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我县优势产业,并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

(二)引导性。政府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基金,并与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推动我县实体经济发展。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的具体管理与运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操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基金规模


第四条  产业基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  产业基金总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视资金需求和财力情况分次到位,首期出资不低于1.2亿元。基金规模根据财力情况和运营绩效,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酌情扩大。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产业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组织架构,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架构。

第七条  建立由县政府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八条  由管委会授权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基金法人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国资、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应按基金管委会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宁海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由基金运营机构调查提出建议、基金法人机构进行审查后,报管委会审议及决策。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是指县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子基金设立及运作应遵循以下基本条件:

1.子基金管理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2.子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各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3.子基金由产业基金出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子基金投资于我县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对该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4.子基金运营机构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认缴出资,同时子基金运营机构资质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二)“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金股”、债权、可转债等不同的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全权对基金法人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子基金”模式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直接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五章  投资方向和退出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大战略性产业,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汽车及零部件、模具、文具等优势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电子商务、金融、旅游、文化创意等其他相关产业和领域。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县限制行业。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基金运营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搜寻等方式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基金管委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具体组织实施。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出资额)原则上应“同股同权”。对产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或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明确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规定。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按照产业基金章程约定和“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执行。按照运营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运营机构列支,不得在基金法人机构列支。

第二十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机构用于投资。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基金法人机构应切实代表政府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和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基金法人机构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产业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制度。县财政局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基金法人机构对产业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运营机构应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须向基金法人机构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运营机构与基金法人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不应有的损失,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39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由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基金,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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