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资发〔2015〕28号
各有关国有企业:
针对近阶段企业咨询较多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国企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明确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按照宁海县统计局劳动统计年报的统计口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一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无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无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企业各类人员薪酬的确定方法。(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按照我县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进行确定。(二)其他正式职工的薪酬:各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宁海县国有企业职工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宁国资发〔2015〕7号)文件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职工薪酬体系。在职工薪酬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有关薪酬结构和标准的调整要建立在原有职工工资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三)编外人员的薪酬:按照《宁海县国有企业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宁国资发〔2014〕4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和工勤岗位的薪酬标准参考我县国有企业编外用工薪酬限额标准,特殊岗位(一般为指室外作业、劳动强度相对较强、特殊技能等岗位)的待遇不能超过按企业正式编制人员的同工种标准,具体标准需报县国资局审批。(四)经组织批准到国有企业任职和从事工作的事业人员,一律不得从所兼职的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其工资和津贴应仍由原单位管理和发放。
三、关于企业职工年休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各国有企业要保障广大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根据当年度生产经营的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如果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主要指一些特殊岗位上的职工)年休假的,可以按规定发放补贴,但相应手续必须齐全。
四、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五、关于退休人员返聘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超出离职年限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和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企业职工,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返聘。企业确需返聘高级技术和有关特殊岗位的退休人员的,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县国资局审批同意后,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来确定,一年一聘。
六、关于企业用工合同相关问题。(一)全日制用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长期工作协议一般都定性为“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已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由双方协议确定。(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也属于劳动合同,但是它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除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外,养老和医疗保险均由其个人负责缴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关于劳务派遣有关事项。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