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3943/2015-27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5-04-09
发布日期
2015-04-09
发布单位
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试行分段结算方式和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09 09:10:21 信息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宁发改〔2015〕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工程结算程序,引导工程结算及时办理,完善全过程造价管理,根据《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发改〔2014〕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部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试行分段结算方式和全过程造价控制。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服务工程建设、服务建筑业转型发展为立足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分段结算和全过程造价控制试行工作,共同推进我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二、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工程设计、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同条款拟定等各项工作,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审查审批工程签证、工程结算等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及时跟进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三、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工程计价工作,提高工程计价水平,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提交工程签证、工程结算书等文件资料。

四、分段结算试行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推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共同配合。分段结算方式先在以下在建工程(详见附件)中先行先试,新发包工程符合相应条件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同意后试行,以尽快取得经验,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模式后进行推广。

五、全过程造价(成本)控制试点(试点项目详见附件)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实施,试点过程中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建设工程安排全过程造价控制试点后,县财政局不再安排项目的全过程跟踪评审,但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以及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评价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试点工作结束后,对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并同目前正在普遍实行的以造价确定为主的事后核算型的跟踪评审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明确两种方式的优缺点,衡量是否值得推广。

六、分段结算、总价包干合同价款形式、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基本操作模式

(一)分段结算方式

1.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具备工期一年以上、建设单位配有工程造价人员或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的重大房屋建筑工程,推行分段结算、即时按规结算工程价款、竣工后汇总结算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工程内容的划分。一般可分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安装以及附属等几阶段,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各阶段的工程内容进行详细、合理划分(有些不适宜在分段需在竣工后结算的内容应明确列出)。各阶段工程内容的划分工作,新发包工程由建设单位同清单编制单位或跟踪评审单位协商确定,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同施工企业、跟踪评审单位、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3.工程签证、结算书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及时整理和准备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做好工程签证工作。施工企业应在各阶段验收合格后20日内提交分段结算书,最终结算书(根据分段结算成果汇总编制)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应按每逾期一日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跟进做好工程造价跟踪评审工作,在收到分段结算书和最终结算书后30日内审结,并出具审核意见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逾期未审结的应扣减20%咨询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和进行市场制约。试点项目的分段结算审核意见应报县财政局以及县工程造价中心备案。

4.要素价格调差。试点项目以所划分的阶段作为要素价格结算期,实行分段调差要素价格。其他调差原则,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新发包工程以《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号)为依据确定。有关施工阶段起止时间的确认以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签证为准。

5.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各分段内容结算后,各阶段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应在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支付比例之间确定。

6.工程所划分的阶段以及各阶段的内容、工程分段结算书的提交和审核期限及违约金、要素价格分段调差原则、分段结算价款支付比例等事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在建工程则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试点项目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应报县财政局以及县工程造价中心备案。

(二)总价包干合同价款形式

1.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在项目施工图精深完备、工程施工内容明确、工程预算以及工程量清单合理准确的前提下,推行总价包干合同价款形式。

2.基本原则。合同价款在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指施工图)、有关条件和风险范围内,按投标总价包干。无论实际工程量是否与包干部分的工程量有差异,或发生清单漏项、计价错误等风险,发承包双方均不得调整合同总价;如果工程出现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洽商)、要素价格风险等,则凭工程签证按实调整合同价款。该种形式的合同,包干内容、包干条件、包干风险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包干内容、条件和风险之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也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⑴总价包干:合同价款在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有关条件和风险范围内,按投标总价包干。

⑵包干内容:指施工图(在合同中详细描述)和已经发生的设计变更(在合同中详细标注)。

⑶包干条件:主要是指包干所基于的前提、包干(预算)中已经考虑且在竣工结算时不再另计的各种费用等。

⑷包干风险:指包干总价中的计量、计价风险,即无论实际工程量是否与包干部分的工程量有差异,或发生清单漏项、计价错误等风险,发承包双方均不得调整合同总价。

⑸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要素价格波动风险、设计变更(或施工洽商)等。

①材料、机械、人工价格调差。在分段(基础、结构、土建安装等)的基础上结合《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号)的规定确定要素价格结算期,实行分段调差要素价格。有关施工阶段起止时间的确认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签证为准。

②按规定程序(指《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建设单位的内部规程)审签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洽商等。

③包干总价中的暂定价项目(暂定总价、暂定综合单价、暂定材料设备价)。

④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总包管理费及现场配合费等。

⑤违约责任的扣款以及奖励。

⑥经双方确认的相互索赔款项。

⑦其他可调整因素

3.变更估价。按有关规定原则执行,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4.工程价款支付。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

从初步设计(或可研)阶段开始介入项目管理,让工程造价咨询与设计、施工等能够深度融合和互动,从而进行全过程、动态地控制工程造价,以达到项目功能的优化和成本的最低。主要是通过工程造价咨询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施工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以及施工合同签订、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选型、设计变更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预先找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影响造价控制的问题以及超投资的风险点,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比对分析研究和评价,提出节约投资的建议、措施和解决方案,以把工程造价控制在目标成本以内。在试点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视项目情况,可以尝试采用设计审查、预算审核、分段结算、总价包干合同等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手段方式。


附件:1.试行分段结算项目名单

           2.全过程造价控制试点项目名单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5年4月9日


附件1


试行分段结算项目名单


住建局:大屋住宅小区工程

公建中心: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宁波生物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宁海县公共卫生中心工程

科技园区:正学小学工程、梅桥医院工程

宁海经济开发区:宁波南部滨海新区科技研发园


附件2


全过程造价控制试点项目名单


宁海经济开发区:胡陈乡东达地块住宅小区工程

科技园区:高新汽配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工程

宁海县公建中心:宁海艺术中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