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15-359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5-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废止
成文日期
2015-06-26
发布日期
2015-06-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26 16:46:29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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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5〕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宁海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从源头到末端的全程管控,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制度

(一)强化项目审批和招标文件审核。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和审管办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和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现场有效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传输系统设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企业在建筑垃圾方案备案时,应与相关部门签订《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运输道路卫生保洁责任书》等。

(三)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联单制度。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承运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垃圾数量、承运车辆号牌、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将联单提交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立建筑垃圾清运卡制度。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承运前,应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联单建立随车清运卡(一车一卡),清运卡应注明建筑垃圾处置产生点、路线、消纳点等相关信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并在清运卡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跨县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有建筑垃圾处置点所在地和途经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书面认同材料,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实行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审核监管制度。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签订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应当约定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相互提供履约保证,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非招标类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非招标类的建设工程除施工单位在招标环节投标承诺外,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砌体围挡应当压顶并美化;城区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二)现场地面及进出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设立车辆冲洗设施;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施工污水和车辆冲洗污水经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五)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六)按照要求设置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并与县智慧城管监管平台相对接,实现远程监控。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实施“三通一平”前设置完成。

三、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营运证件;

2.车辆必须随车携带《清运卡》,按清运卡注明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出入作业;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位置喷涂所属企业名称、核定载质量和放大号牌;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一旦发生污染路面现象,车辆必须立即停止行驶,采取清理措施,等路面污染物清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5.车辆必须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作业,经过清洗确认车身干净后方可出场,沿途保持车容整洁。

(二)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需具备20台10吨以上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严禁大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城市交通道路上停放。

四、合理做好建筑垃圾的消纳和利用工作

(一)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科学选划管理建筑垃圾处置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县住建部门,协力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确保建筑垃圾在消纳场填埋处置。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区域规划和建筑垃圾处置需求,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点的选划工作,选划要以生态化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为原则,国土、住建、水利、农林、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点选划的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原则上应在选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并实行属地管理。投用前县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合理选划建筑垃圾消纳场,以满足建筑垃圾消纳需要。

(二)拓展建筑垃圾处置渠道。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切实转变观念,通过现有基础回填、绿化用土和制砖利用等资源化途径为基础,积极探索新型材料开发利用,深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潜力,拓展建筑垃圾处置渠道。支持鼓励有关单位或企业依法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场所,逐步构建资源利用和倾倒填埋相结合的处置格局。

(三)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保障。县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加强调研,制定出台相关激励扶持政策,做好建筑垃圾产业化利用项目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五、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一)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

(二)对不安装、不正常使用或者故意损坏行驶装卸记录仪、电子标签、密闭装置的车辆,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对运输车辆办理《清运卡》。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吊销其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证书。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6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