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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6-033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6-0010 发文日期: 2016-11-15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保险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宁海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食安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食安办〔201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宁波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甬食安办〔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首先对县内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和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向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推广,基本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公共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体系,积极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的原则,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探索具有宁海特色、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互惠共赢。
  三、工作措施
  (一)政府推动,加强政策指导。由宁波市金融办、市保监局牵头协调成立的,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首席承保人)、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太保财险、长安责任、中国平安财险等五家宁波分公司组成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具体运作宁海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合作,及时沟通对接,提供政策指导,为承保机构和投保单位搭建合作平台,使保险机构成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
  (二)市场运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承保方案。保险机构(共保体)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以契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因地制宜、务实创新”为原则,以“食品安全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和参保企业的保费承受能力,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建立配套的事件(故)调查、保险理赔、费率联动、市场推广、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科学、公平、合理。
  (三)分步实施,构建保险推进模式。
  1.试点启动阶段。在2016年,由县政府作为投保人,保险机构(共保体)承保,为县内特定对象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由县财政承担。保障范围为: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县内以家庭为单位,在承保区域内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各类集体聚餐活动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故)。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备案、指导等工作机制,聚餐场所、厨师管理、设施设备要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在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举办的聚餐活动不在本范围内。
  各类中小学校、所有幼儿园食堂:县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下同)的学校食堂、校内超市、便利店等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故)。外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学校配送的熟食,需另外投保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在本范围内。
  建筑工地食堂:县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食堂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故)。
  农贸市场:在县内的农贸市场中,持有《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因出售的食品造成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故),在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者责任主体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情况下,县政府在经济上负有救助、抚慰义务的食品安全事件(故)。
  养老机构食堂:在县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机构的食堂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故)。
  文化经贸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的集体就餐活动:在县内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经贸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活动主办方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故)。
  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故):在县内旅游期间内发生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故)。
  输入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故):在县内发生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故)或定性为输入性、区域性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故),在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者责任主体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情况下,县政府在经济上负有救助、抚慰义务的食品安全事件(故)。
  2.商业推广阶段。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向县内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由企业支付保费,重点范围包括县内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粮油制品、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以及具有宁海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涉及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单位以及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涉及餐饮环节的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集体配送单位、餐饮连锁单位和星级酒店以及有宁海地方特色的食品消费场所等。
  (四)注重服务,建立保险全程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设立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宁海分中心,具体服务我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体系,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事前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强化承保前现场查勘,对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配合有关食品监管单位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建立完备的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投保单位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要收集县内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其他餐饮单位及食品生产企业在食材采购、加工、食用、生产等方面的动态消息,将其转化为食品安全指标,设置成分数,确定食品安全危险级别,并配合有关食品监管单位开展保前投保单位的防灾防损检查。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专家队伍,成立食品安全责任险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故)鉴定等技术工作,并在危机发生时配合政府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险理赔专业咨询服务。
  2.事中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要为投保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给予优先服务权利,简便流程,提供咨询,上门服务,定期回访,并对投保单位进行监督考核。要每年对投保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2次以上风险预防和事件(故)应急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投保单位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技能;强化食品安全预警人员的专业指导及训练,并组织人员开展为期3个月的下农村、进社区食品安全知识和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加大对食品安全危机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保险机构(共保体)要组建一支由专职人员组成的工作队伍,分乡镇(街道)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传递工作,协助政府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中心,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定期主动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件(故)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工作队伍要接受监管部门业务指导,参加监管部门业务培训,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责任。
  3.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要制定食品安全事件(故)应急处置理赔工作预案,成立理赔核准小组,积极应对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故),并正确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配合政府公开透明地解决食品安全事件(故)问题。保险机构(共保体)要为投保单位提供专属优质的理赔服务,简化环节,做到全天候、多渠道接受报案,限时查勘、限时赔付,在损失金额未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共保体)应支付一定数量的预赔款。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故)时保险机构(共保体)要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建立理赔协商机制,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保险机构(共保体)、食品安全责任险专家委员会、运营中心(理赔核准小组)、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所属行业协会、乡镇(街道)等代表组成的理赔协商小组,开展相关理赔协商,如协商不成,被保险人可采用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同时,要强化服务保障,建立危机处理反思机制。
  4.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单独建账,坚持“微利经营”原则,实施封闭运作,收取的保费扣除经营费用、赔付成本以及计提不超过5%的经营利润后,盈余部分全额计提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风险管理基金可用于大灾赔款准备、安全生产预防、宣传与培训、专家咨询指导、特殊案件及其他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工作。风险管理基金由首席承保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安办主任、县金融上市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各承保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推广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件(故)的水平。发生事件(故)后,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监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支持。承保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县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可操作性,规范和壮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故)带来的社会矛盾。
  (三)加强总结提升。县食安办要认真总结提炼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汇总分析有关数据、案例,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做深做细。要继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能丢”、相关单位“监管责任不能放”的工作理念,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制度建设,真正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助推器”、保障食品安全的“稳定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动员会、专题论坛、倡议书、行业宣言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报道责任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扩大责任保险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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