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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6-033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0-2016-0013 发文日期: 2016-12-01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

宁政通〔2016〕1号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对我县的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猎捕工具、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禁猎区:
  (一)浙江双峰国家森林公园(白溪水库第一面坡及五山林场双峰林区、白沙林区);
  (二)宁海桃花溪省级森林公园(茶山林场);
  (三)宁波市南溪温泉森林公园;
  (四)宁海县管辖范围内的三门湾湿地、象山港湿地区域。
  二、禁猎期:兽类野生动物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和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八为禁猎期;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
  三、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土枪、地枪(地弓)、气枪、排铳、弹弓、弓弩、毒药、麻醉药、炸药、铁夹、吊杠、电捕、猎套、网具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农林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65582045。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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