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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6036/2016-000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10-2016-0006 发文日期: 2016-12-22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综合类
宁海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饮水思源”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民〔2016〕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修订后的《宁海县“饮水思源”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民政局

  2016年12月22日

宁海县“饮水思源”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来源。

  移民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分三块: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每年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600元/人.年),分配给各省(区、市)后的结余资金(包括创业致富资金和应急资金);二是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就是从浙江省境内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有发电收入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中,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的财政基金;三是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此项资金从浙江省区域内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按0.5厘/千瓦时征收。

       第三条  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对象。

  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大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的库区村及移民安置村,也可面对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

  第四条  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范围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移民个人或以移民为主成立的合法组织开展的创业致富项目(另行制定办法);

  (八)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包括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引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以及壮大集体经济的项目);

  第五条  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与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据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储备管理

  宁海县“饮水思源”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年度实施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直接从项目库中选择,省移民办下达的应急资金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指标,可暂不执行。

第六条  各相关行政村在入库项目的申报前,需按行政村的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相关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并报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报材料主要为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度、资金筹集方案、建设规模、经济效益、现有基础等要件。

第七条  各相关乡镇(街道)于每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移民办申报入库项目计划,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及附件,在编报时应根据各项目单位实际,区别轻重缓急进行优先排序。

  第八条  各相关乡镇(街道)和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对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县移民办应切实做好入库项目的复审,认真科学地选择入库项目,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已建设完成并已完成施工验收及工程决算的项目;

  (三)需经发改、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近两年内在各级审计中被通报的,或有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资料不全、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条  年度移民专项资金不足以完成项目,乡镇(街道)及项目单位可采用分期投资的方式进行项目前期文件的报批。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在项目设立时,应优先考虑由移民专项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如以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移民专项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和审批以主投资方为主进行。县移民办应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核,乡镇(街道)需将前期工作文件报县移民办备案。

  第十二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各相关乡镇(街道)每年可申请更新调整增加一次。

第三章  前期管理

  本章所称前期工作为县移民办和各相关乡镇(街道)在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验证、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立项前的调查、勘察等。

  第十三条  县移民办在省移民办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两个月内,原则上根据以下因素择优选取库中项目列入本期项目规划;

  (一)乡镇(街道)所报入库项目的项目优先排序情况;

  (二)创业致富类项目优先安排;

  (三)近两年项目实施进度快、资金结报率高、项目管理规范的乡镇(街道)及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发展前景好、有建设基础、资金筹措方案完善、示范引领性强的项目优先考虑;

  (五)以移民专项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

  第十四条    县移民办在省里正式资金文件下达后,在资金额度范围内,编制预算、项目规划。

  第十五条  在本期移民规划编制前,县移民办对拟从项目库提取的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勘察,并与被选中移民村的三委会主要干部面对面约谈,各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参加,详细了解项目情况。

       第十六条  县移民办在项目指标和项目资金分配中,兼顾大中小型水库库区村、移民村总体平衡,其中以移民专项资金为主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额度的百分之八十,补助的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八十万元。以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移民专项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预算额度的百分之三十,补助的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五十万。重点移民村(主要为移民后扶人口五十人以上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七条  为提高资金效益,移民后扶各类项目资金可统筹使用,但不可超出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移民项目规划需经县民政局党委会讨论通过,报省移民办备案并报送市移民办。县移民办在履行相关规划编报程序后,将本期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额度批复给相关乡镇(街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应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格按照我县《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中的村级招投标管理流程公开招投标。生产开发类中的种养殖项目可参照村民民主化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一般为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村村委会,如果项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或项目建设地点牵涉两个行政村以上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可以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科技推广类项目实施主体可为县级移民机构、乡镇(街道)或行政村。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开工申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项目经批准后,应及时组织、实施,一般应于项目规划年内实施完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后因故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政府监管、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相关乡镇(街道)要严把开工建设关、工程进度关和项目质量关。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分初验与验收,一般应在6个月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乡镇(街道)应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初验,除负责移民工作人员外,可邀请乡镇(街道)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于一些技术及质量安全要求高的项目,需由专业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并向县移民办出具项目初验单。

       第二十七条  在初验合格后,相关乡镇(街道)或项目法人单位需按宁海县制定的《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决算审计;生产开发项目中的种养殖项目,可由行政村按照“五议决策法”要求对项目进行决算,由村监会出具决算报告并公示;科技推广类项目决算可由主办单位或委托培训单位出具。

       第二十八条  初验合格后,乡镇(街道)向县移民办提出验收申请,县移民办在30天内组织现场踏勘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九条  移民专项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主投资方在组织验收时,县移民办也应派员参与。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县级报账制是指县移民办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申请,审核相关报账资料,由县移民办统一拨付给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给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报账程序。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需向县移民办报送项目资金申请单,县移民办将在收到申请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移民项目资金下拨至相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下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各相关村按照《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中村级财务管理事项向施工单位支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报账申请资料。

  (一)基础设施项目

  报账资料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文件、村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相关会议记录、入库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表1)、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验收资料(见附表2、附表3、附表4)、项目实施中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

  (二)生产开发类项目

  1、生产开发项目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报账申请材料参照基础设施项目。

  2、种养殖类项目报账申请材料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文件、村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相关会议记录、相关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生产基地承包合同等)、工程预决算报告、验收资料、项目实施中的有效凭证、人工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

  (三)科技推广项目

  应提交报账申请单、有效支出凭证、项目预决算报告、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表等。

  第三十三条  资金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如确需预拨资金,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主要审核项目开工进展情况),填报资金预拨单报县移民办审批(公开招标项目须提交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预拨资金不得高于该项目移民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九十,预拨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县移民办不予报账:

  (一)未通过县移民办竣工验收的;

  (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未列入项目补助计划的;

  (四)违反其他村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移民办、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所辖村(居)扶持项目的督查指导。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及所在地乡镇(街道)应主动接受省、市、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纪委、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入库项目立项申请表
               2、乡镇村初验报告书
               3、宁海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投资项目验收单
               4、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申请单

附件下载:附表1:项目立项申请表.doc附件下载:附表2:乡镇村初验报告书--更改后.doc附件下载:附表3:宁海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doc附件下载:附表4: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申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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