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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6-033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6-0012 发文日期: 2016-12-23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机构编制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海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4〕120号)和《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甬编办函〔2016〕19号)精神,设立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宁海县城市管理局、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县住建局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职能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57号),依法行使经省、市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违反河道管理规定行为)、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等21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为依托,规范部门处理投诉程序,受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负责牵头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厘清职责边界,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应责任,健全部门间可操作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着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七)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的行业管理。
  (九)负责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会同公安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以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标志(牌匾)及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管理。
  (十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收集、清运、倾倒和处置的规范管理。
  (十二)负责智慧城管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政务公开、信息、档案、保卫、电子政务、机要、保密、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业务接待、办文办会等工作;负责宣传工作,统筹对外发布公共信息,收集、整理媒体及网络舆情;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统计工作;负责行政规费和票据管理;负责车辆调度维护、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负责牵头局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员招录、审核和编外用工的招录组织工作;负责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普法教育和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案件审核牵头指导工作;负责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负责厘清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边界。
  (四)督查科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信访的督办工作。
  (五)生态秩序科
  负责拟订水行政、陆域渔政、供节水、排水、环境保护、城市绿化、林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城镇燃气、供热、旅游、商务、价格、教育、体育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案件审核及重大案件听证;负责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和联系;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六)市政公用科
  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城市综合开发、城市管理行业政策拟订;拟订适合本地实际的行业养护、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燃气、城市供节水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并组织年度考核、考评;负责市政有关安全生产牵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公交站点布局、路灯和消防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指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城市供排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全县建制镇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科(户外广告管理科)
  负责市政、园林、市容环卫、污水处理、公用事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认定、审核、审批;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规划;负责户外广告审批。
  四、派出执法中队
  (一)一中队(公共秩序中队)
  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案件审核及重大案件听证;负责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和联系;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二)二中队(建设秩序中队)
  负责拟订城乡规划、建筑业、房地产业、土地和矿产资源、人防(民防)、安全生产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案件审核及重大案件听证;负责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和联系;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三)机动中队
  承担双联中心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负责重大、突击性或专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工作;必要时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承办上级督办、批示件;承担其他机动任务。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乡镇(街道)中队
  按工作需要逐步设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统一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设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店镇分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西店镇综合执法局合署办公。
  五、人员编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派出执法中队核定专项编制140名,其中行政编制10名,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额事业编制1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局机关正副科长(主任)职数9名,派出执法机构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派驻乡镇(街道)执法机构编制在5名以上的可以设指导员1名,作为专职政工干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一中队(公共秩序中队)中队长可按副科(局)级配备,第一副职为中层正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店镇分局局长可兼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第一副职为中层正职。
  按照加强执法监管,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精简机关人员编制,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用于一线执法人员的编制不少于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总数的85%。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编外用工按有关规定配置。
  六、下属事业单位
  (一)县智慧城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编制数6名(从县环卫处调剂),设正副主任各1名。主要负责智慧城管数据信息采集上报、座席调度、结案归档等日常工作;负责拟订智慧城管相关运行规范、工作标准;负责智慧城管系统平台建设、评价等;负责智慧城管平台运行、管理、服务保障工作;负责12345政务咨询举报投诉电话、百姓热线、双联中心、应急联动中心等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各类投诉的受理、反馈、报结工作。
  (二)县园林管理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编制数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负责公园绿地养护管理与设施维护;负责建设项目(房地产和工业厂房)附属绿化验收;负责城区绿地占用、树木移植等办理;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管护等。
  (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挂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编制数33名,设处长1名、副处长4名。主要负责城区道路环卫保洁;负责城区公厕的环卫保洁;负责城区生活垃圾转运站日常管理;负责转运、清运、填埋全县生活垃圾;负责城区有关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城区河道保洁及雨水窨井安装维护等工作。县渣土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兼任。县渣土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渣土填埋场管理等。
  (四)县市政管理中心(挂给排水管理中心牌子):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编制数1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的养护和管理;负责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管理;负责城区防汛防台等。
  七、其他事项
  (一)按照21个领域划转范围和“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效承接”的要求,一是2016年12月底前,划转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人防(民防)、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房地产业10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二是2017年4月底前,增加价格、旅游、教育、林政、体育、安全生产、陆域渔政、水行政(违反河道管理规定行为)8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三是2017年12月底前,增加土地和矿产资源、商务、建筑业(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同时,根据执法领域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划转的职权事项。
  (二)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界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92号),并结合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协调联动等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根据执法事项划转情况同步调整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废改”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与权责清单相对应,着力构建起以“三定”规定为核心、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为“两翼”的部门组织体系和职责体系。
  (四)宁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八、附则
  本规定由宁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宁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14日公布的《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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