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6183/2016-325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NHD13-2016-0002 | 发文日期: | 2016-02-28 |
发布单位: | 县人力社保局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宁波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安监局、卫计委《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调整我县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6%、1.0%、1.4%、1.5%、1.7%、1.9%、2.1%、2.3%(见附件2)。
行业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县财政等部门适时调整。
三、关于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四、关于费率浮动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诚信度等情况,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其所属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确定后档次所对应的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具体浮动办法如下(见附件2):
(一)按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本单位基金使用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收支比例为50%以下的,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50%;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二)按工伤发生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一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4%及以上或者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4.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安全生产信用等级“A”级或者“B”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工伤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性事故伤害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工伤发生率年度统计,按《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时间确认。
(三)按企业诚信度情况
5.用人单位在年度内有骗保行为,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次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至本行业最高费率。
五、其它
(一)本通知所称年度为社会保险年度,即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三)本通知自公布后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2016年2月28日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 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附件2: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 ||||||
行业类别 | 下浮二档 | 下浮一档 | 基准费率 | 上浮一档 | 上浮二档 | |
一类 | 0.6 | 0.7 | 0.9 | |||
二类 | 0.5 | 0.8 | 1.0 | 1.2 | 1.5 | |
三类 | 0.7 | 1.1 | 1.4 | 1.7 | 2.1 | |
四类 | 0.8 | 1.2 | 1.5 | 1.8 | 2.3 | |
五类 | 0.9 | 1.4 | 1.7 | 2.0 | 2.6 | |
六类 | 1.0 | 1.5 | 1.9 | 2.3 | 2.9 | |
七类 | 1.1 | 1.7 | 2.1 | 2.5 | 3.2 | |
八类 | 1.2 | 1.8 | 2.3 | 2.8 | 3.5 | |
浮动办法 | 按收支比例 | <50% | 50-80% | 80-120% | 120-150% | ≥150% |
按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1、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4%,或者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支收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追加上浮一档费率。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同时满足工伤保险费用支收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经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或安全生产信用为“A级”或者“B级”的,次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 | |||||
按企业诚信度情况 | 用人单位在年度内有骗保行为,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次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至本行业最高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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