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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8111/2016-027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03-17
发布单位
越溪乡
关于印发《越溪乡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7 09:10:21 信息来源:越溪乡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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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政〔2016〕8号

各行政村、乡机关各科室:

按照县纪委《宁海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三十六条》和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对《越溪乡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部份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越溪乡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越溪乡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和财务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宁海县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越溪乡行政区域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以货币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款),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借入资金和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道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畜牧(禽)资产、林木资产;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宅基地、果园、茶园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村一级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管理工作,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使用、管理和财务运作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做好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加强集体“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加强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重大集体“三资”管理事项事先及时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

4、定期公开集体“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和财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6、建立集体“三资”及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报送集体“三资”变动的各类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7、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部门及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村监事会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计划和各项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参与编制本社财务管理预决算方案;

2、列席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及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参与并监督本社集体“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3、检查、审核本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监督检查本社的财务公开情况,对本社每笔收支账目在入账前进行审核、监督,对本社各业承包、资产租赁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有效监督;

4、接受本社社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听取和收集社员反映的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

5、对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对本社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

6、协助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7、向乡农经站等上级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本社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8、保守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也要实行预决算管理。

资金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专项预决算。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决算。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资金预决算。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事先要经过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资管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向社员公布。

乡资管办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预算和决算年度要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预(决)算年度。

第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付资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挪用公款。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收支行为和程序。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利用村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第十三条 每个月20日前一个周二为村结账日。村干部会议以行政村为单位召开。涉及自然村事项,应先征求自然村干部意见。自然村社员代表召开会议,同意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70%,再提交行政村社员代表会议进行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均要召开社员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实行联签审批制度。预算内的支出由董事长、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联签审批,涉及自然村资金,应有自然村干部的联签。预算外的支出,5000元以下,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再联签审批;5000元及以上,要先按预算编制程序调整财务预算,然后实行联签审批。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每笔开支都要事由清楚,手续齐全。

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不能单独设账,发生的所有财务收支都纳入行政村统一财务账目核算。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规模较大、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村经济合作社,经乡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代理会计每月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第十六条 出纳支取银行存款要按程序分级审批。5000元以下要经财务联签审批人签字,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的付款开具转账支票,由直接收款人在支票存根联上签名)要联村干部签署证明意见,1万元以上要联村领导签署证明意见(注意:对“支取款额及理由是否事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核。库存现金超限额的,申请支取现金不予批准。出纳支取银行存款时需详细逐笔填写用途清单,提供民主议事会议记录及付款依据(工程要有合同、《项目预算、决算表》、《项目验收人员登记表》、《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要有已公示的分配方案)。每笔新领资金前必须把上笔领取资金结清,未结清不得领取;特殊情况须说明原因,由联村干部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现金收付一律由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办和管理村集体现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每笔现金收入要及时开具统一收据予以收取,并及时(2天内)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现金的,须经董事长批准,并出具领条向村出纳员领取;若董事长需预领现金,自身不能审批,由董事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现金应在公务处理完毕后3天内结清,否则以后不得预领,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预领款,凭票据划转。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就近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特殊情况确需再开设银行账户的,应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报乡资管办和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一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最多只能开设二个银行账户。开设二个银行账户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须报县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公室书面备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杜绝在银行开设存折户。

要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实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制度,财务专用章和银行转账支票由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现金支票和董事长法人章由村出纳保管,各保管人要规范财务印鉴管理。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往来,除规定使用现金收付外,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专项性的拨款和社会赞助、捐赠性的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乡政府下拨给村集体的资金(包括项目资金和专项拨款)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及时告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便于代理会计监督。下拨给村集体的资金杜绝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划拨给村老年协会的资金单笔在5000元以上或一年内超过2万元以上的,都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每笔画拨给村老年协会的资金都要注明具体事由。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招待定项限额制度。不得超出最高限额,超限额开支一律由经办人自负,村出纳员和代理会计有责任拒绝入账。招待费不得跨年度报销。对村干部报酬、奖金、通讯费补贴、差旅费补贴、社员误工补贴等具体标准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会议记录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不予发放。各村要确定一名记录员记录社员误工明细,结账时按统一的误工记录单计酬、入账。已享受乡政府补贴的村主职干部、村监会主任,不得再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取干部报酬、职务补贴、误工费及通讯费补贴,差旅费可以实报实销(只能报销来往必需的交通费)。报刊订阅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为:人口在1000人以下为3500元,1000人至3000人为4000元。

严格控制各类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村集体讨论,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款事项,统一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统一收据由村出纳向乡农经站(或“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每次限领1本,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统一收据未使用完,不得再领取。乡农经站设立登记簿,对统一收据的领用和核销进行登记。

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一式三联)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未使用(三联齐全)的统一收据存根应剪角作废。  

严禁转让、转送、出借、代开、代用、盗用统一收据。

第二十五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因发展集体经济需要,确需集体举债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资管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向外举债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严禁借民间高利搞建设,对擅自举债或擅自确定借款利率的,由责任人全额负责清退。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违规出借村级集体资金。乡政府要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和增值。

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集体资金出借,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人及担保抵押物。

未按规定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如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投资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各类应收款项及经营中的各种拖欠款项,要及时化解村级集体债务。

第二十八条 支出票据凡是能从对方单位或个人取得原始合法票据的,就不得自制原始凭证。开支票据必须是由收款单位出具并盖有专门监制章和收款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严禁白条入账。对无法取得财政税务发票的劳务工资、社员误工费、村干部报酬等开支,须有领款人签字的明细清单; 劳务工资、社员误工费、村干部报酬等禁止代签代领。

第二十九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四委会集体讨论。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资产出租出让、物资、服务采购都须进入县或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在乡招投标中心或在村里进行公开招投标,也可以由村方自行组织实施,由村方组织实施的项目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组织(包括物资采购组、监督组、考勤记录员、验收组)。小工工资列工资清单报销,其它材料款(包括挖机费)以财政税务票据报销,购入的材料(物品)须有领款人签字的明细清单.工程完工后,明细账及时公布。工程项目专项公开。

工程项目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经村党员会议审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资管办审核。工程量单次变更超2万元或合同价20%的须按“五议决策法”程序决策,报乡交管办批准.工程量变更须事先向乡招投标中心批准,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乡资管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全程参与村级工程建设招投标。严把工程款项的支付关,要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资料和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等来进行款项支付。要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进行分期付款。在未实施工程决算审计(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报告)前,不得全额结付工程款。各村有关工程的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包括合同、中标通知书、决算审计书)须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方可划拨工程款。

第三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土地征用补偿款实行专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及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及偿还债务等非生产性开支。

土地、山林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及使用方案实施前,要报乡政府审查,并经村党员会议审议,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土地、山林征用补偿款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土地、山林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政策和使用方案及到户明细情况要纳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并及时向社员进行专项公开。

土地征用款、拆迁补偿款和苗木兑现款等必须在征用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后才能兑付,发放时(除本人书面授权外)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参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和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权及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原则上不得出售或转让集体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资源实行出租、发包经营的,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乡有关工作人员及村监事会成员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合同报乡资管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社员征求意见,并报乡资管办审核,经村党员会议审议,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如有必要,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当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事后必须及时公开。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的应由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

第三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社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提高合同兑现率。

第三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集体重大“三资”事项的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为期十年以上的长期经济承包(租赁)合同,涉及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情况确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事先必须报乡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及拍卖、转让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事先需报乡资管办审核,并经党员会议审议,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党员会议审议,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的购建、转让、变卖等,由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经村党员会议审议,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报乡资管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年初预算办理;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须经村党员会议审议,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土(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流转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林)地规模经营。

第四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土(林)地征收管理台账,按实际土(林)地征收情况逐笔登记,并及时进行公开。

第四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加强对集体资源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村级集体资源,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产、资源的现状。

 

第五章 “三资”和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收支须经监事会全体成员审核通过后,按乡政府规定的时间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由经手人注明具体开支用途,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各村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村须每月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必须做到随时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七条 村监事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和监督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运作及集体“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发现问题,有权向村董事长或村三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十八条 村董事会成员有权对集体“三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询问,村董事长应及时作出答复。村董事会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乡和县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级有关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本村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五十条 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健全财务核算和信息反馈机制,对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乡资管办报告。

第五十一条 乡资管办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制止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十二条 乡政府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动态的实时监管。

第五十三条 乡政府应定期组织进行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抓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落实。

 

第六章 “三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月(年)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执纪执法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查阅的具体内容、所涉年份和理由,并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和村董事长 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登记簿上登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对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管理或监督指导职责的村相关人员、代理会计和乡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按照《宁海县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