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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83943/2016-27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6-06-01
发布单位
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1 00:00:00 信息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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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2016〕21号

宁发改〔2016〕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有建设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了《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6年6月1日


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确定和控制、申报和审批、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镇乡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下方面变化: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以及材料暂定价的调整确认;

  (四)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

  (五)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五条 项目的主要功能、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以及施工图对初步设计作出重大设计调整的,应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基础上,坚持以深化设计、提高质量、完善功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省投资、加快施工进度为目标,遵循实地踏勘、集体决定、预先申报、按级审核、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踏勘、会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政府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程变更及项目投资出现的重大变动情况。县监察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县发改、财政部门做好工程变更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做实做深项目的土地征用及政策处理、勘察、设计、招标等各项前期工作,在工程施工招标前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做好设备、材料的市场调查工作,向投标人提供精深完备的设计图纸和规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有关遵守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效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确保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有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报送变更情况或审批程序后实施。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原因,发生重大、较大工程变更,且急需作出变更决定的,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或减少损失,建设单位可先向县发改、财政部门说明情况(书面)并征得同意后组织实施,再及时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方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包括变更的理由、内容和金额等)。

  (二)建设单位三人以上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变更开展调查分析,测定变更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并由其出具咨询报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方案,提交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确定工程变更方案,如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有专门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同时执行。

  (三)工程变更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再按规定权限报送变更情况或审批。公示内容为工程变更的理由、内容和金额等,公示形式为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工程变更经报送变更情况或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应以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联系单等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变更工程的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组价方法、投标报价浮动率等原则和程序以工程签证单等形式及时确定变更单价和费用。

  第十二条 经规定程序批准调整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或者结算款同期支付(该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下列情形为重大变更:

  列入县政府重点实事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如发生工程变更以及其他投资变动情况,造成计划变动5000万元以上或计划项目概算调整20%以上,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累计变更造价在600万元(含)以上的;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变更:

  1.累计变更造价在6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应按以下权限办理报送变更情况或审批手续:

  (一)重大变更经县发改、财政部门组织会审后提出意见建议,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则由建设单位,下同)向县政府报告,再由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较大变更由县发改、财政部门组织会审并确认;

  (三)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对此有专门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同时执行。对于一般变更项目,县发改、财政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县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绩效考核的依据。检查内容主要有:变更是否充分必要、变更造价的测定情况、变更程序履行情况、变更是否符合管理权限、变更单价确定情况、变更价款支付情况、工程造价及投资增减测算情况、变更资料的完整性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分解变更、分次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报送变更情况和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变更情况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情况表》;

  (二)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三)工程变更情况说明,详细申述项目概况、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工程造价和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纸质资料,同时附送电子版资料):

  (一)《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

  (二)工程变更情况说明,详细申述项目概况、建设管理状况(或存在的问题)、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工程造价和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等;

  (三)反映工程变更现场地质情况、环境情况、勘察、设计图纸等工程技术方面的资料图片;

  (四)反映工程变更过程的变更方案、专家论证或咨询意见、相关会议记录或纪要等变更确定、变更程序方面的资料;

  (五)反映工程变更造价测算或预算书、询价记录以及项目投资增减变动等经济方面的分析资料;

  (六)有关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联系单、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签证、费用签证、综合单价签证等工程签证方面的资料;

  (七)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概算审核意见、预算书、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前期方面资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部分预算书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进行造价控制,因工程变更需增加费用的,先使用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与施工合同总价之间的差额,之后仍不足的再动用预备费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或增加的变更金额(比例)达到了要求重新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规定时,应先按规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后,再办理后续的工程变更手续。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并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变更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工程合同价格调整、工程费用增减变化和工程变更情况的台账,进行工程造价(投资)的动态分析和动态控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报批或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县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具体考核方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压低造价、肢解变更规避报批的;

  (三)工程变更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工程变更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六)未妥善保管工程变更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进行处理:

  (一)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随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设计失误等责任原因,引起设计修改并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其增加的造价不得作为计取设计费用的基数,同时建设单位可适当扣减勘察设计费或向其提出索赔。

  (二)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监理、建设单位应不予计量和支付工程价款,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向其提出索赔。

  (三)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签发监理指令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监理失误等责任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其增加的造价不得作为计取监理费用的基数,同时建设单位可适当扣减监理费或向其提出索赔。

  (四)造价咨询单位计价失误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其增加的造价不得作为计取咨询费用的基数,同时建设单位可适当扣减造价咨询费或向其提出索赔。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同一中介机构每年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累计三次(含)以上的,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不得再向其购买服务:

  (一)勘察报告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与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误等责任原因引起工程变更,累计增减造价超过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含)或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因设计质量等责任原因引起工程变更,累计增减造价超过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含)或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四)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其咨询成果综合误差率高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相应规定以上的;

  (五)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变更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宁发改〔2014〕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