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65404/2016-325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NHD 00-2013-0001 | 发文日期: | 2016-06-28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17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3〕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465元调整为480元。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按补差执行。即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每人每月至少不低于100元的原则给予补足。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按原供养标准足额发放。
三、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