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2016〕26号
镇机关各办:
现将《一市镇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海县一市镇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一市镇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一市镇编外用工管理,保障一市镇及其编外用工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宁海县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用工是指由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或特殊岗位,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行政管理、涉密、财会、法人代表等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退休人员(除高级专家外)、辞退(解聘)人员不得再聘为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用工应与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充分发挥编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一市镇编外用工由一市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具体用工指标由组织线核定、审批、承办。
第五条 一市镇编外用工实行计划申报(备案)、核准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总编外用工指标数,各办公室的编外人员职数由镇党委核定,实行定编定岗,特殊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本镇编外用工。
第六条 使用编外用工采用劳务派遣和与镇政府签订合同两种方式。
劳务派遣是指本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编外用工。
本暂行办法指的编外用工仅指劳务派遣和与镇政府签订合同的编外用工。
第七条 劳务派遣机构在县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本镇编外用工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编外用工人事关系由一市镇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辞职解聘程序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编外用工聘期一般根据县级部门要求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合同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若用人单位不再续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务派遣机构或编外用工人员,否则视为愿意续聘。编外用工人员若要辞职,需提早一个月向镇组织线提交申请,由专职副书记审批,否则视为违约,按合同扣缴相应工资福利。
编外用工的工会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归属用人单位管理。
编外用工的考核由用人单位为主负责,在劳务派遣机构的配合下,根据劳动合同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本镇编外用工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参照一市镇干部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章 录 用
第十条 各办公室使用编外用工,由组织线统一实施招聘。
第十一条 编外用工招聘,应当优先面向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编外用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编外用工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一般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或按相关县级部门要求执行,试用期内的待遇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编外用工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奖金等组成,根据宁海县编办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六条 凡因作风建设(包括效能建设)被县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媒体负面曝光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当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被镇内查实的,违规一次诫勉谈话,并扣发当月月度绩效奖金,查实三次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当月解除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连续2年或累计3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2、工作完成不力或通风报信,且影响到本办公室、本镇全局性工作的;
3、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4、因所在办公室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统一安排的;
5、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经查实劝告后,不立即终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
7、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8、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影响全局工作的;
9、出现违法犯罪情况的;
10、出现规章制度中应予解聘情况的。
第十八条 解聘人员的手续办理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退 休
第十九条 建立正常的退休制度,编外用工人员达到规定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的善后处理按相关劳动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一市镇党政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