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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83943/2017-0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2-2017-0001 发文日期: 2017-01-22
发布单位: 县发展改革局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价〔2017〕1号

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满足基本医疗及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行为,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乡镇卫生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一等病房、纳入特需病房管理的床位费标准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设置比例仍按特需病房床位数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床位数的10%掌握。
  四、为减轻低收入患者的经济负担,各医疗机构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四等病床。医疗机构对特困人群的收费减免政策,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县物价局、原县卫生局《关于统一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宁价〔2007〕27号)执行。
  附件:1.县级公正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分等定价表
             2.乡镇卫生院普通病房床位分等定价表


  宁海县物价局           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22日

附件1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分等定价表

计价单位:元/床·日

单位名称

病房等级

是否带

独立卫生间

收费

标准

备注

县第一医院

二等(双人病房)

60

 

二等(双人病房)

45

 

三等(三人病房)

50

 

三等(三人病房)

40

 

四等(四人及以上病房)

35

 

县中医医院

二等(双人病房)

60

 

二等(双人病房)

45

 

三等(三人病房)

50

 

四等(四人及以上病房)

35

 

备注:1.上述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

           2.精神病床按照同等级普通病房床位管理;精神病房提供康复日用品(洗漱、卫生纸等)的每床加2元/日。

           3.传染病房、母婴同室病房床位费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收10元/日(婴儿不单独收费);儿童病床以及使用气垫床的床位费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收5元/日。走廊加床按10元/日收取;婴儿床按6元/日收取;应患者要求提供陪客躺椅的按2元/日收取。

           4.若病房内加床,病房内所有床位费按该病房原床位费总额加权平均计收。


附件2

乡镇卫生院普通病房床位分等定价表

计价单位:元/床·日

单位名称

病房等级

是否带

独立卫生间

收费

标准

备注

县城关医院

二等(双人病房)

50

 

三等(三人病房)

35

 

四等(六人病房)

28

 

西店镇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50

 

四等(四人及以上病房)

35

 

岔路中心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50

 

三等(三人病房)

25

 

一市中心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40

 

二等(双人病房)

35

 

三等(三人病房)

35

 

长街中心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力洋中心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40

 

四等(四人及以上病房)

25

 

桥头胡中心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40

 

深甽中心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40

 

四等(四人及以上病房)

30

 

三等(三人病房)

35

 

二等(双人病房)

30

 

四等(四人及以上病房)

26

 

梅林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黄坛镇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40

 

二等(双人病房)

30

 

大佳何镇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强蛟镇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三等(三人病房)

25

 

越溪乡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茶院乡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胡陈乡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桑洲镇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前童镇卫生院

二等(双人病房)

30

 

备注:1.上述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

           2.精神病床按照同等级普通病房床位管理;精神病房提供康复日用品(洗漱、卫生纸等)的每床加2元/日。

           3.传染病房、母婴同室病房床位费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收10元/日(婴儿不单独收费);儿童病床以及使用气垫床的床位费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收5元/日。走廊加床按10元/日收取;婴儿床按6元/日收取;应患者要求提供陪客躺椅的按2元/日收取。

           4.若病房内加床,病房内所有床位费按该病房原床位费总额加权平均计收。

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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