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7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发文前明确公开属性。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在审批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由主管领导审定。县级部门起草县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对不主动公开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县级部门上报县政府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主动公开理由的,县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发文前完成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内容应包括: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解读形式,公开载体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积极探索政府会议开放制度,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民生事项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乡镇(街道)会议、部门会议,以及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方式向社会直播或录播。
(二)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当商县人大、县政协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方、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拓展政府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7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相关制度,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宁海县政务会议开放办法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海县政务会议开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79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会议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相关单位组织召开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会议。本办法所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
第三条 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利益相关方参加,听取并吸纳相关意见和建议,依法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四条 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就本单位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征求意见建议, 依法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五条 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应当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会议召开24小时前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身份、职业、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报名情况从中遴选确定参会人员,并负责通知其本人按时参会。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人数根据政务会议的规模和议题确定,一般最少5名,最多15名,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应当在会议开始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资料带离会场。
第十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可在会议讨论环节申请发言,提出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也可在会后2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属于县政府召集的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属于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召集的会议,由承办会议单位负责整理并办理落实。责任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利益相关方。
第十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根据县政府政务会议开放需要,设立并完善必要的预告栏目和网络报名系统,为公众参与县政府重要会议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会议开放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