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2017〕43号
各行政村、镇机关各办:
为规范我镇村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加强交易活动的有效监督、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工作意见》、《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海县小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宁海县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镇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和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进场交易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村(社)集体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
村(社)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资产资源项目
1、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单项标的物(总价)评估价格或市场调查价格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资产资源出租或处置项目。
2、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需进交易中心的其他项目以及农民个人产权自愿申报进场流转交易项目。
(四)招标代理机构选择项目
村(社)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可参照《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也可自行选择。
二、规范交易项目审批和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
1、村级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应严格执行“五议决策法”的相关程序,形成项目实施决议(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划、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承包方案、实施时间、招标方式等内容),由项目业主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招标(交易)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招标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并确定交易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2、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简易发包或简易招标方式。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资产资源类项目一般可采用招标、竞价、拍卖(租)、挂牌等方式。
严格控制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交易。项目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浙江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情形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由项目业主向镇公共资源交管办提出申请,然后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3、业主单位项目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6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提出不招标申请,然后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二)项目进场交易操作程序与要求
1、建设工程项目
(1)公开发包类
①项目申请。业主(招标人)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招标(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应及时受理。申报材料需附有关交易事项的会议讨论决议(文件或会议纪要)。
②招标文件(简易发包文件)编制与审查。招标人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落实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小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参照县里统一制定有关示范文本操作。涉及招标文件需要修改或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应报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审查。
③公告发布。招标公告(简易发包)应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栏发布,同时还应在村务公开栏和项目所在场所同步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④投标报名。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可按规定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网站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相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交易的其他情况。
⑤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文件发售(下载)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统一资格审查方式,一般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个别项目因技术要求等原因确需资格预审的,须报镇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
⑥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投标人、有关单位及人员。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应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必要时,开标可邀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⑦评审。简化评标程序,取消评标环节。对于完全由投标人报价决定招标结果的项目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单位或招标人根据固定下浮率法或最低投标价法直接产生中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或招标人应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并和其他交易资料一同存档。
⑧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家,经依规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家的项目,经镇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后,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原则上要求在潜在投标人中通过比选和谈判方式选定承包商。
⑨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报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⑩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⑪其他事宜按《宁海县小型工程发包管理办法》执行。
(2)邀请招标类
①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应当邀请3家以上投标人参加。
②采用邀请招标的,本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招标项目资质要求的,应优先邀请。
③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须将被邀请投标人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和类别、预算(发包)价、承包价、工期、实施邀请招标理由等内容公布在县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还须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采购类项目
村级集体资金采购项目,交易程序可参照政府采购类交易程序执行。
3、资产资源类项目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按《宁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4、限额以下(集体1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采购类项目:
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对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并开展有效指导,防止发生肢解招标行为。镇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镇级限额以下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镇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力量对村级限额以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鼓励限额以下各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项目开展“预选承包商入围制”或“打包式”招标,拓展进场项目,规范发包行为,提高招标效率。
三、加强村级交易项目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1、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项目保险。为预防意外事件发生,减少集体资产损失,化解社会矛盾,鼓励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中标后,及时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险及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3、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村级建设工程或技术复杂村监会无能力自行监督的100万元以下工程应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业主单位应选择聘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配备监理人员,落实各项监理责任。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较少或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可以组建村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对工程进行日常监管,管理小组人员以“三委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会成员等组成。
4、项目变更管理。村级投资工程(包括10万元以下项目)变更,要严格执行变更联系单制度,且项目变更单次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未超过20%的,应提交村“三委会”讨论决定;单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变更超过20%的变更,还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镇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一律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5、项目资金管理。乡镇(街道)须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验收前累计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工程款的75%,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并扣除不少于工程款5%的质量保修金后支付。工程款支付须由施工单位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工程款原则上应通过转帐结算。质量保修金期满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修金。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6、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出具验收单。“村三委”、村监会、村级项目管理小组应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镇公共资源交管办派员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对投资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对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将项目结算有关资料报送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安排竣工结算审计;进场交易项目镇公共资源交管办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算审计,结算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担。项目支出明细表或工程结算书要求于出具后30日内在宁海县阳光村务网和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档案管理。交易项目完成后,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按照招投标档案文书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四、健全交易市场和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1、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明确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及挂靠、串围标、转包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应承担的后果。违规行为经查实的,由镇有关部门会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视情处理,同时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信息、限制投标、清出市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实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后15日内抄告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和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
2、项目交易和施工秩序管理。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交易活动和项目建设秩序。对发现地方势力干扰交易活动、串标围标、阻碍项目施工、强包强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政法、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处予以打击。
一市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