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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7-04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0-2017-0006 发文日期: 2017-09-01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7〕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宁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47号)要求,平稳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巩固完善食盐专营,确保我县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为核心,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加快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全县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落实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允许食盐批发企业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鼓励在省内跨区经营。鼓励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服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
  2.落实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全县现有1家食盐批发企业为上限,原则上不再申报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1.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信用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县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要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我县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盐业公司)
  2.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我县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对非碘盐的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依照我省确定的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的碘营养状况。对我县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要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盐业公司)
  3.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宁海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储备量不低于全县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依托现有具备仓储条件的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企业储备量不低于该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蔬菜加工用盐区有关乡镇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府和企业储备,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确保蔬菜腌制用盐供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盐业公司)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蔬菜加工用盐区有关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确保市场稳定供应。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的食盐供应由县盐业公司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盐业公司)
  5.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我县食盐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对全县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严格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要重点加强蔬菜加工用盐区的食盐监管工作,防止工业盐及不合格食盐腌制蔬菜,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同时要严把食盐质量安全关,凡是省外食盐进入我县销售的,必须在省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有明确标识。加快建设全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1.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县商务局是县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县盐业工作,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业行业发展稳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备和加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县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在改革过渡期内,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县盐业公司)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特别是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县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严格落实浙江省工业盐管理相关规定。工业盐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县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侵权假冒行为和不合格产品。(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
  4.推进盐业企业改革。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国有盐业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积极引导我县盐业企业与省内外盐业企业加强技术和业务交流,推动我县盐业企业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盐业公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和职责分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县级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等工作,切实支持盐业企业稳定发展,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密切关注食盐市场,加强宣传,宣传盐业机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食用合格碘盐的重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健全相关制度。落实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政策,抓紧研究制定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制度,促进盐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有序推进改革。2017年12月31日前,全县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在过渡期内,暂保留盐务管理机构,现有监管责任不变,行政执法委托盐务管理机构实施。同时,及时根据我县盐业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食盐市场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我县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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