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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8-04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8-0009 发文日期: 2018-10-31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环境污染、监测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行业准入管控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我县整体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尽可能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和程序,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改革范围
  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范围东至规划力胡路、创明东路,南至海堤后退线,西至74省道,北至力洋镇区、茶院乡驻地以北浅山区,总面积约32.04平方公里。
  四、改革主要内容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办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实现“零跑”。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精简环评内容。
  1.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其他具体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3.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改革工作要点
  (一)高质量编制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6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根据开发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准入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强化联动,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及类别。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得降低环评等级,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项目如下:1.环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3.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4.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项目;6.与敏感点防护距离不足,公众关注度高、反应强烈的项目。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将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全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对备案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擅自简化环评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产整治直至报县政府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保障。建立属地为主、环保部门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二)规范中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序发展。进一步理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其中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单位,牵头组织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环保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园区要加强对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七、该区域内的宁海智能汽车小镇参照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宁海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
            3.宁海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4.宁海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附件1

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应国邦

  副组长:章 哲   县环保局

                应利勇   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 员:黄普建   县发改局

                段建强   县经信局

                徐兴友   县科技局

                胡俊勇   县国土资源局

                金唯军   县环保局

                李恒贤   县住建局

                葛为多   县水利局

                胡中伟   县农林局

                严伟兵   县商务局

                叶亦普   县规划管理中心

                麻春雷   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附件2

宁海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申请备案的请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等材料已收悉,经形式审查,同意备案。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备案章)

××××年××月××日

 

  附件3

宁海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申请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项目收悉。经形式审查,不予受理(原因如下)。

  特此通知。

  附注:1.××××××××××××××××××

            2.××××××××××××××××××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备案章)

××××年××月××日

  附件4

宁海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编号:××××××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一、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 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容:

  (1)环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项目。

  (6)与敏感点防护距离不足,公众关注度高、反应强烈的项目。

  2. 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甲方已充分阅读《宁海县环境功能区划》《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核心区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并承诺本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要求。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

  (4)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

  (5)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

  (6)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7)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9)项目正式投产前,甲方或者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范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后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备案。

  (二)乙方事项

  乙方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出具备案意见。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的,乙方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甲方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进行处罚。

  (三)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甲方进行处罚。

  (四)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六)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双方各执一份。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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