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19594311/2018-02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18-11-23
发布单位
县气象局
宁海县气象局关于印发《宁海气象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3 00:00:00 信息来源: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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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气发〔2018〕64号

宁气发〔2018〕64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海气象宣传管理,使宣传工作更好地发挥营造舆论环境、推广观念、凝聚人心、鼓舞士气作用,现印发《宁海气象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宁海县气象局

  2018年11月23日

宁海气象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海气象宣传管理工作,使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宁海气象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上级气象部门关于宣传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上级气象部门和宁海县委县政府对气象工作的部署,展示宁海气象事业发展成就,是气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气象部门要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气象意识,促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气象工作,激励全县气象工作者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推进气象工作进一步服务民生、融入社会、面向基层。

  第三条 气象宣传的重点是宁海气象事业改革与发展取得的成就、气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效益、涌现的先进事迹等。

  第四条 宁海气象宣传工作管理的适用范围:气象宣传队伍和制度建设;气象新闻和重大气象信息的发布、在媒体(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及党政部门信息简报的气象宣传信息报道活动;气象工作信息的组稿和编辑;气象宣传工作的交流、培训和考评;气象影视、声像制品和宣传材料的出版发行及气象科普等。

  第五条 把宣传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明确任务,检查效果。并将宣传经费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章气象宣传工作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宁海气象宣传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对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宁海县气象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气象部门和宁海县委、县政府宣传管理部门的宣传工作方针、计划和部署,结合全县气象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气象部门的宣传工作;

  3.组织全县气象部门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宣传信息报道,负责审核和推荐向县以上新闻单位提供的重要宣传文稿;

  4.负责管理全县性气象宣传刊物、影视、声像、展览、图片、出版等形象化宣传工作;

  5.负责编发全县性气象工作信息;承担《中国气象报》等气象媒体的日常通联工作。

  6.组织全县气象宣传信息工作的交流、培训和考评。

  第七条 气象宣传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活动、综合性宣传以办公室为主;单一的专业或专题性的宣传以主办单位为主。各有关科室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章气象宣传队伍建设

  第八条 各科室应选派基本素质好、事业心强、思想敏锐、政策水平高、熟悉全局工作以及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宣传工作。要落实1-2名兼职通讯员,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宣传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宁海县气象局宣传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宣传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应努力提高通讯员的素质,安排负责宣传工作的同志参加重要的活动和会议,鼓励他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要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奖励表彰等方面与气象业务、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对在气象宣传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章气象宣传管理

  第十条 宁海气象新闻宣传和重大气象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宁海县气象局正副局长为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单位气象新闻和重大气象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宁海气象新闻和重大气象信息发布会根据需要召开。全县性重要气象新闻、重大气象信息,由宁海县气象局办公室组织发布或协助宁海县委县政府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第十二条 宁海气象新闻和重大气象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热点问题;气象政策法规和行使社会管理涉及的重大问题;重大气象科技成果和改革发展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重要气候事件和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汛期、梅汛期前后和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的天气预测预报等。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气象新闻和重大气象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本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气象新闻,通报重大气象信息,接受采访提问,宣传解释相关政策法规,说明事实真相及本单位的处置态度和采取措施。并针对不实虚假新闻,解释疑惑,澄清传言。

  第十四条 新闻发言人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应事先了解采访的问题,掌握政策口径,做好充分准备,热情配合媒体。遇重大、敏感问题等特殊情况,由本单位宣传管理归口部门组织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研究宣传口径,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按口径材料发布或接受采访。若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不宜对公众发布的中长期天气气候预测预报等内部材料,一般不公开报道。短期短时天气预报、中期天气趋势预报及一段时期的气候评价,需公开报道的,必须征得宁海县气象局有关科室同意。

  第十六条 各种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不宜由气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首发报道,应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向媒体提供的新闻稿件实行分级审核制度。新闻记者采写的稿件原则上由被采访人负责审核把关。重要气象新闻稿件由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以领导同志名义撰写的稿件由其本人审定。

  第十八条 重大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重大科研成果和业务现代化建设、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由宣传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报道各单位一般性工作稿件由本单位审定。

  第十九条 凡属气象科普、学术争鸣、文学艺术等方面的文稿可不送审,文责自负。

  第二十条 批评性报道应当严格核实并经同级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审定。

第五章新闻媒体采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海气象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日常采访活动的联系、接待和安排。全局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需要宁海新闻媒体报道,由宁海县气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邀请并接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宁海气象部门接受媒体采访专家库。按照天气、气候、人工影响天气和社会管理等专业领域,由各科室推荐确定1-2名专家。专家库专家新闻发言人负责本科室相关专业内接待日常媒体的采访活动。其他人原则上不接受记者采访,如有特殊原因要接受采访的,必须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涉及宁海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和宁海县气象局的重要决定等综合性采访活动,由宁海县气象局领导接受采访;涉及全县气象部门的业务、科教、服务等方面的采访活动由宁海县气象局分管局领导或者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受采访;涉及具体气象科学研究、业务工作方面的采访活动,由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受采访。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接受有关天气预报信息和天气实况资料的电话采访。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记者在宁海气象部门的采访活动,应严格按照指定发言人或采访人提供的气象信息编发稿件并标明采访对象姓名,不得擅自篡改信息内容或采用他人提供的信息。对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记者,将取消其采访气象新闻资格。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媒体记者在宁海气象部门采访活动,按上级气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外媒体记者必须持有外交部签发的有效证件,经宁海县气象局报上级气象部门批准,必要时须同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批。

第六章 气象影视和互联网宣传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气象影视宣传应注重社会效益。气象影视制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种气象宣传活动,参加或组织各种评选活动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在组织摄制气象科教、科普电视片时应精心准备,注重质量,多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精品。

  第二十七条 严格影视宣传工作管理。向当地新闻单位发送的影视、图片作品,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加强对影视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任何人不得利用声像设备播放、复制反动、迷信、淫秽声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复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微博、微信的单位,应将网站、微博名称和网址、微信公众号抄送宁海县气象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网站应当以刊载气象工作动态、提供气象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如需刊登其它社会新闻,应经当地党委政府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各网站不得转载其它社会网站未经证实的消息、新闻,不得转载未经授权的文学、艺术、娱乐作品。

  第三十条 宁海县气象局内网、门户网站是反映全县气象情况、发布气象政务信息的重要载体,应当本着政务公开透明、运转安全高效的原则,及时做好网站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维护。在宁海县气象局内网、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由各科室组织提供,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网站应当有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各类气象新闻应及时更新,以保证气象新闻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二条 网站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站的建设应实行内外网隔离,信息的提供应当内外有别,确保气象信息和网络的安全。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