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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8-04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8-0004 发文日期: 2018-06-22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公安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以及人才引进、有突出贡献等情形,申请在我县范围内落户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的,可申请户口迁移。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  户口迁移类型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投靠迁移。
  (一)夫妻投靠的,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凭以下材料可申请在被投靠人处登记常住户口: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城镇地区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拟迁入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以及拟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落户证明。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户口在城镇地区,凭以下材料可以办理投靠迁移: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凭以下材料可以办理投靠迁移: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城镇地区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地区父母的,还需提交被投靠父母所在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按照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规定进行户口迁移。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投靠迁移的,还另应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交未婚声明。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凭以下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父母双亡证明、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第五条  在本县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凭下列证明材料申请将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居民户口簿如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同户的非亲属人员如无合法稳定住所,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
  第六条  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的人员,可以凭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调动、录用文件申请落户。本人可申请在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凭以下材料可以办理落户: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等;
  (三)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
  以上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的集体户落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会保险满1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本县登记《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四)具有普通中等教育高中学历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会保险满2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本县登记《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以上人员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自行选择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或城镇地区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上述人员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
  (三)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
  符合第二项的,还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符合第三、四项的,还需提交在本县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以上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已落实就(创)业单位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或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可落户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或城镇地区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原籍在本县农村地区的毕业生,办理迁移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原农村地区。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毕业证;
  (二)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已落实就(创)业单位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报到证、工作单位或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同意落户证明;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需提供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同意落户证明;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投靠城镇地区亲友的,需经亲友同意;回原籍地农村地区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证明。
  第九条  本县户口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本人(含配偶、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申请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落户人员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将户口迁出。原落户人员拒不迁出的,经现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以下证明材料可将其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一)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书;
  (二)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无合法稳定就业、无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范围内户口人员,实际居住在农村地区,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原籍农村地区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同意落户证明;
  (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在城镇地区的无房证明;
  (六)现务工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回本县农村地区。

第三章  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核后当场办结:
  (一)县内范围内户口迁入;
  (二)退役义务兵、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
  (三)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应届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或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就(创)业地落户。
  除本条第(二)、(三)项外,其他县外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各乡镇(街道)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社区居委会且限于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地方。
  第十五条  有关“合法稳定住所”的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且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允许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且实际居住的1户家庭办理落户,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户证明。
  (四)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五)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地区不动产权属证明”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审批文件、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宁海办事机构的,可在企业注册地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就业登记。
  第十七条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9日起施行。与原户口迁移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或浙江省、宁波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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