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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8-04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8-0006 发文日期: 2018-08-22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应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有效整合疾病应急救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解决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强化资金管理、规范筹资机制,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筹资和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宁海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县卫生计生局会同县财政局管理,基金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明确宁海县红十字会为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二)基金筹资。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应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全县人口规模和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县域内疾病应急救治发生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基金专户、专账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基金统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其它突发事件产生的急救费用。
  上述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原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及途径不变。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身份认定。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三)资金核报。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会同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每年6月和12月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四)资金拨付。县卫生计生局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通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接到多部门共同审核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五)资金追偿。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依法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县卫生计生局要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3.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做好医保政策和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5.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
  6.县审计局负责适时做好基金统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编制基金预决算,并向县级财政及基金主管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4.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民生的整体水平。
  (三)加强基金监管。由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牵头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广泛吸纳各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负责定期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和财务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基金独立核算,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使用、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9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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