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胡陈乡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共宁海县委组织部《关于建议对裘为民等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函》(宁组函〔2019〕2号)的要求,由宁海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6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同步审计原乡长金伟跃同志任职期间(重点是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乡长严义靖同志任职期间(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另请张微燕同志、金伟跃同志、严义靖同志准备任职期间在经济工作方面履行职责所做主要工作的书面述职材料(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叶亦利 审计组成员:陈欢军(主审) 叶琳琳 娄荣豪 祝绵绵 陈焕 附件:1.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被审计领导干部书面述职材料的内容要求 3.审计承诺书 4.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5.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征询表
宁海县审计局 2019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