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宁海县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组织部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
宁海县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人才、科技等创新要素,推动我县产业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创新潜能,依托我县企事业单位申请项目,有明确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突破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含外裔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 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按照每年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和评审,实行用人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的办法。入选的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管理(建设)期一般为3年。
第四条 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认定工作由县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县科技局负责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做好入选团队建设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所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的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成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年内。
第七条 创新人才(含外裔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1.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应全职在宁海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2.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内一流技术水平,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能推动我县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3.创新人才依托的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创新人才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能为创新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
4.外裔创新人才引进条件与创新人才基本相当,年龄不超过60周岁,引进后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上述引进对象中,对特别优秀或者紧缺急需的人才,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三项条件上可适当放宽,但破格不得超过一项。
第八条 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创新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近2年内来宁海工作或尚未在宁海工作;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3年以上;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此前应在科研、项目等方面有稳定合作基础;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后,应全职在宁海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3.创新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内领先水平,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能较大程度地推动我县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4.创新团队依托的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创新团队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能为团队创新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以及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创新人才政策支持:
对入选的创新人才,按人才年薪(以当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准,下同)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期3年。
对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创新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同时分别按其年薪的50%、40%、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期3年。
对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创新人才,个人按每人30万元给予资助。
第十条 创新团队政策支持:
创新团队按A类、B类、C类、D类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对该项目研发投入的40%。
第十一条 对入选宁波“3315计划”的创新团队,给予1:1.2的配套资助经费,最高2000万元;对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创新团队,按市补助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包括用人单位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真实性审核、名单审定、名单公示、发文公布。
具体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报。由县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宁海县创新人才申报书》《宁海县创新团队申报书》等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所属乡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后统一向县科技局提交申报资料。
3.真实性审核。县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审查项目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支撑条件等,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4.专家评审。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创新潜力、项目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以及知识产权自主性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5.名单审定。县委人才办召集县级相关部门,根据专家综合评价和真实性审核情况,提出入选建议名单,提交县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6.名单公示。在县内相关媒体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落户要求
第十三条 在发文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须与宁海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工作,逾期未完成落户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选资格。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落户时,需满足以下条件、视为符合落户要求:
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全职在宁海工作,与申报项目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等落户所需材料。
第六章 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发布后,由用人单位提供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补助经费申请表,经用人单位所属地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到县科技局。
第十六条 创新人才年度补助经费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资助经费依据其开展的研发项目进度,按资助经费的30%、40%、30%分3期拨付,且各期资助经费之和不超过该项目已投入的研发经费的40%。
团队成员落户、研发设备基本到位,且研发经费投入达到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可申请第1期30%资助经费,并提交如下材料至会计师事务所:(1)团队成员工资清单、(2)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3)项目研发费清单。
研发经费投入达到项目研发总投入的70%,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可申请第2期40%资助经费,并提交如下材料至会计师事务所:(1)团队成员工资清单;(2)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3)项目研发费清单;(4)团队研发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项目通过验收,可申请第3期30%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资助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范围包括:一是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团队人员工资(不超过资助费用的30%;省级、市级部门有规定的,按省级、市级部门规定执行)、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二是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为创新团队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人才考核管理:
1.考核要求。认定后的创新人才5年(外裔创新人才3年)内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2月底,用人单位将创新人才业务能力和负责研发项目进展情况等,形成简要的书面资料提交到县科技局和所属地主管部门。
2.离职管理。创新人才离职的,有关待遇自动取消,用人单位应于1个月内向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报告离职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考核管理:
1.签订合同。创新团队建设期间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认真撰写《项目合同书》和《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经用人单位所属地主管部门核实通过后,提交到县科技局。
2.履行约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条款,按计划落实项目实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养、经费使用等要求。
3.考核内容。建设周期内,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送到县科技局和所属地主管部门;年度运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团队科研基础与条件运行状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人才引进与培养、知识产权、标志性成果、科研成果产业化、经费使用等情况。
4.人员管理。建设周期内,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工作变动等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到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情况提出意见,经县委人才办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团队、所属地主管部门。
5.经费管理。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依据《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项目执行情况与《项目合同书》严重不一致的,将视为不合格团队,该类团队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资助经费,整改符合要求后再给予经费拨付,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经费资助,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并酌情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助经费。
第八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应当在第2期资助经费拨付满1年,或《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对不能如期组织验收的,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在第2期资助经费拨付满1年前30天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
3.项目工作总结:主要是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专利、论文、著作、技术资料、测试报告、重要数据、软件等成果情况,人才引进培养情况,项目产业化情况等内容;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资金明细表、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与经济、技术指标有关的说明材料 (如检测报告、用户报告、销售服务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与项目有关联的人员不得成为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釆用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成员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对照项目合同书,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合同预定目标,经费使用合理的,给予通过验收;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书规定的部分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不能完成,或合同书中量化指标完成程度达到80%及以上,用人单位和团队人员都已尽职尽力,经费使用合理的,给予结题。
凡具有项目合同书中量化指标完成程度低于80%、经费使用不合理、提供验收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况之一的,给予不通过验收;对这类团队,经申请予以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达到验收要求的,给予通过验收。
首次验收不通过、未申请再次验收或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均作项目终止处理,视情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所属地主管部门应对创新团队(人才)承担的项目和用人单位做好跟踪服务和动态监管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县科技局;如果不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团队(人才)的因素导致用人单位关停,创新团队带头人(人才)离职、辞职,造成项目中止的,将视情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申报、项目执行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取消团队(人才)入选资格,并视情追回资助经费,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同时入选上级人才科技计划的、或已享受县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入选团队(人才)应该严格遵守落户承诺期限,如有违反将视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