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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83943/2019-273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09
发布单位
县发改局
宁海县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7-09 09:10:21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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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201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培育一批海内外领军型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实现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现根据《关于深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财政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四大战略产业和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四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新材料和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产业。

  第三条 高层次创业团队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由县发改局负责受理申报和评审,由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由项目注册地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项目服务和监管责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来宁海创业,创业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布局,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高端团队。具体引进条件为:

  1.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近2年内来宁海创业或尚未在宁海创业;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创业团队带头人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3年以上,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业绩。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此前应有稳定合作基础。

  3.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县重点产业方向,或属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

  4.创业团队所创办的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60万元;带头人及核心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以上。团队创办的公司须承诺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搬离宁海。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引进的创业团队,通过评审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A、B、C三个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同一团队申请多个项目专项经费的,须完成已补助项目的中试、且该项目产业化达到预期收益。对入选的创业团队,其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实施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为2000平方米(每年最高25万元),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具体明确如下:

  一、A类标准:入选的A类创业项目,要求在产业化后五年内最高年销售额超过6000万元。用房面积补助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每年最高25万元)。

  二、B类标准:入选的B类创业项目,要求在产业化后五年内最高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用房面积补助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每年最高20万元)。

  三、C类标准:入选的C类创业项目,要求在产业化后五年内最高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用房面积补助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每年最高15万元)。

  四、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列入C类及以上标准。

  上述项目中,如果认定的B类、C类项目能在产业化后五年内达到上一类标准,达标前三年达到规上企业水平,且连续主营业务收入增速或利税增速年均在3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按上一类标准执行;如认定的A类、B类、C类项目产业化后五年内达不到已评定的级次标准,取消未兑现的财政补助。

  第六条 对入选市“3315计划”的创业团队,按照1:1.2予以配套资助,最高2000万元,已享受县级补助的团队,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创业团队申报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再给予团队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高端创业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入选市“3315计划”的创业团队均可享受最高2000平方米房租补助(每年最高25万元)。

  第七条 产业化时间从企业完成项目中试,开始生产且有项目产品营业收入或项目相关的科技服务、技术转让起计算。企业带动相关上下游产业链落户宁海,实现的产能也计入统计范畴。

  第八条 在企业注册落地后三年内,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第九条 创业团队发展奖励政策。创业团队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等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助,具体奖励办法和申请办理程序详见附件1。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房租补助。房租补助时间按照项目注册或签订投资协议后实际发生房租之日起计算(已享受其他同类政策房租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项目单位可向县发改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上交相关材料。经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按照租房发票与市场平均租房价格孰低原则执行,租期满一年后可拨付补助款,补助款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具体补助如下:

  一、第一期资金补助

  项目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且研发人员基本到位后,A类项目实到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完成投资额150万元以上(含基建、开办费用、研发经费等项目支出);B类、C类项目实到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完成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基建、开办费用、研发经费等项目支出),可向县发改局提交第一期资金申请报告,补助申请金额为总额的30%。

  二、第二期资金补助

  项目完成中试,进入产业化,项目产品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即可向县发改局提出第二期资金补助申请,补助金额为总额的40%。其中,新药、仿制药研发类项目以临床批件受理为产业化标准;医疗器械类项目以取得生产许可证为产业化标准。

  第一期、第二期资金拨付,由县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完成后,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行文下达补助资金。

  三、第三期资金补助

  项目进入产业化五年内达到最高年销售额要求标准的,可递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至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完成后,由县发改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推进计划、完成标准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拨付第三期资金补助。其中,新药、仿制药研发类项目取得新药临床批件即认定为产业化达标,可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补助金额为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市“3315计划”项目的资金拨付条件和拨付办法,参照县高层次创业团队相关政策执行。市“3315计划”A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市“3315计划”B类项目参照县级A类创业团队标准执行;市“3315计划”C类项目参照县级B类创业团队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拨付的项目经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范围包括:一是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二是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项目团队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宁海县高层次创业团队申报书(附件2);

  二、项目团队落户协议意向书;

  三、项目中试实施方案计划书;

  四、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计划书。

  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意义和必要性;项目的技术基础;项目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资金方案、设备方案、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常驻研发人员、财务状况、负责人、股东情况;项目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项目中试实施方案计划书须明确中试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及节点时间。

  第十五条 申请房租补助的,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宁海县高层次创业团队专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协议复印件;

  四、租房合同复印件;

  五、租房发票;

  六、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申请第一期资金补助的,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至会计师事务所:

  一、《宁海县高层次创业团队专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投资协议;

  五、股东决议书;

  六、公司基本情况(在册);

  (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档案室,注明自然人持股比例)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至会计师事务所:

  一、《宁海县高层次创业团队专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基本情况(在册);

  (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档案室,注明自然人投资比例)

  四、企业纳税证明;

  五、项目产品销售发票;

  六、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计划书;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第三期资金补助的,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

  一、《宁海县高层次创业团队专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投资协议复印件;

  五、公司基本情况(在册)原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档案室,注明自然人持股比例)

  六、企业纳税证明;

  七、项目产品年度销售统计报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中试实施方案计划书、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计划书有变化的,须提交相关书面说明,由县发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创业团队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谁引进、谁负责”的制度。签署投资协议后,即由项目注册地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项目的跟踪服务,并每半年度上报辖区内所有项目进展情况至县发改局。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受本管理办法扶持补助的项目,其成果产业化必须在本地实施,否则县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所有的政府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除追还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三年申报财政补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