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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19-038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0-2019-0001 发文日期: 2019-08-30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教育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进一步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进一步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进一步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宁波南部滨海新区、西店镇外的宁海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举办经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登记部门依法登记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同)。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促进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教育事业,引导民办学校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
  (二)择优扶优。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
  (三)差别化扶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政策向非营利性学校倾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对投入力度大、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可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  扶持措施及标准
  (一)民办教育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社会资本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并经批准的民办教育项目,按以下条件和标准进行补助:
  1.民办幼儿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民办小学段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在1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民办初中段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在16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民办高中段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在3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本条所述的民办教育项目系指符合我县整体教育布局并经立项,项目建设完工后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办学许可,并具有民办教育主体资格的教育项目。同一民办教育项目仅享受一次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为适应新时代办学要求,鼓励投资主体适当提升生均建筑面积和学校建设标准,鼓励同一投资主体投资多学段民办教育项目。对一个投资主体投资多学段办学项目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本办法上述各学段最低投资额累积的,补助比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各学段最低投资额累积之比(保留两位小数)的1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15%。
  (二)民办学校师资扶持与补助
  1.教师扶持机制。建立合理的流动机制,促进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支教期间,其原有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2.民办学校名特优教师补助。给予民办学校引进的名特优教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体参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奖教惠师”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17号)等文件执行。
  3.民办学校教师保险补助。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的补助。
  4.民办学校教师培训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每年每人给予相应培训经费补助。
  (三)学位补助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年末实际在园幼儿人数和我县统一标准予以补助,具体参照《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宁教〔2017〕74号)执行。
  2.民办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对本县户籍及符合宁海县入学条件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教科书补助按照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3.民办高中段学校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段学校,本县户籍及符合宁海县入学条件的非本县户籍学生人数按同级公办学校县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0%进行补助。
  (四)设立民办教育奖励资金
  县财政教育经费中每年预算安排民办教育奖励资金。主要用途:对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举办者、优秀工作者给予奖励;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民办学校给予相应奖励;对民办学校创建、升等级给予奖励;对在教科研、业务评比及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五)民办教育布局规划和用地保障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在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给民办教育发展留出一定空间。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改变用途的审批手续。
  大力鼓励存量土地挖潜,支持民间资本利用原有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教育设施用地,积极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用房,降低建设成本。
  (六)税费政策扶持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七)金融政策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还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诚信开展学校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
  第六条  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政府部门与民办学校有约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约定;否则,由县政府确定。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和补偿、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探索通过学校所在地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托管等方式进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其中由财政补助形成的学校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第七条  扶持资金管理与监督
  民办学校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我县其他扶持民办教育财政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波南部滨海新区、西店镇扶持民办教育政策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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