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6183/2019-009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NHD13-2019-0003 | 发文日期: | 2019-09-04 |
发布单位: | 县人力社保局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14号),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2017年8月30日发布《关于取消工伤单独参保,实行五险统征的通告》,《通告》规定,除劳务派遣以外的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继续参保;201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
从2019年10月1日起,除建设施工项目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生、超龄人员以及兼职人员等,可以按规定继续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外,对已单独或者合并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其他企业职工,以职工当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
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参保情况,根据本单位确定的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海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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