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告〔2020〕8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东大街北3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东大街112弄,南至东后墙头巷-原四明药厂北侧围墙,西至环城北路104弄,北至环城北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15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5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大街北3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inghai.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