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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海城区部分道路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20 12:17:06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促进城区交通拥堵治理,提升道路机动车停放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综执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起建立我县城区部分道路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制度,现将收费方案公示如下:

一、实施范围:县域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收费主体:宁海县启迪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三、停车等级区域:具体分为三个等级,详见城区停车收费等级区域图(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及停车需求等因素变化,县公安局可以适时调整各级区域划分)。

四、收费时段和收费标准

一级区域

收费时段:08:00(含)-20:00(含)。

收费标准:停车30分钟及以下免费;停车时间1小时及以下3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含),每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下同);超过2小时至3小时(含),每半小时加收2元;超过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加收3元;24小时内30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累计计费。

二级区域

收费时段:08:00(含)-17:00(含)。

收费标准:停车30分钟及以下免费;停车时间1小时及以下2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含),每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下同);超过2小时以上每半小时加收2元;24小时内25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累计计费。

三级区域

收费时段:08:00(含)-17:00(含)。

收费标准:停车30分钟及以下免费;停车时间1小时及以下1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含)每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下同);超过2小时以上每半小时加收2元;24小时内20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累计计费。

五、其他

1、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服务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停车设施经营者应该按照《宁波市停车场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实时上传有效停车数据,并按价格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等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停车设施管理支出等。 

特此公示。

附件:城区停车收费等级区域图

宁海县发改局

宁海县公安局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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