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6183/2020-383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NHD13-2020-0001 | 发文日期: | 2020-12-14 |
发布单位: | 县人力社保局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职业病预防中的杠杆调节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宁海县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海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公卫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二类行业下浮二档的费率由“0.5”调整为:“0.6”。
二、工伤保险费率不再与企业诚信度情况挂钩,按职业病发生情况进行浮动。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用人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调整事项按宁人社〔2016〕11号文件执行。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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