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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信息】宁海县特困人员救助具体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12-25 13:42:08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本人或其亲属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核对平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承办入户调查。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予以登记,如有必要可提请县民政局进行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就供养方式、个人不动产处置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救助供养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农村合作社的股权等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的,应征求村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过程中出现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初审意见、救助供养协议、自理能力初评意见等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布,核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亲友,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民政局提出,并提供补充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审批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为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条件,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部分或所有个人财产的申请人,不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批准给予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供养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其供养经费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其救助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可根据“分散供养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支付给照料护理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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