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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卫生健康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09:03:39 信息来源:县卫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本局于20201210日对宁海县唯爱纹绣美甲会所(经营者:*皓)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脱毛医疗美容服务案作出甬宁卫医罚〔2020066宁海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使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宁海县唯爱纹绣美甲会所;经营者:*皓;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经营场所: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96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EMX3P7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无

本局查明你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96号经营的宁海县唯爱纹绣美甲会所于2018429日至2020929日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使用808半导体脱毛仪为顾客开展脱毛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本局依法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零捌元整(¥4508.00);3.没收808半导体脱毛仪和医用超声耦合剂(价值人民币32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4508),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缴纳(账户名: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901330009000000188,执收编号:404001,收入项目:030110,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185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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