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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2 17:20:42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积极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以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调解中心)接待大厅暂停面对面咨询服务,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为满足市民法律咨询需要,我中心已提前开通“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同时增加服务力量,提供在线咨询和留言服务。工作日联系电话:0574-65212185,来信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前街1号。
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选择线上(“e+法援”)申请渠道,具体方法如下:
方法一:微信小程序

方法二:关注微信公众号

方法三:“浙里办”APP
方法四:浙江法律服务网http://ggflfw.nbsfj.gov.cn/public/index.jsp
农民工讨薪维权等确须走访面询的群体性案件,须先电话预约并推选代表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到场人员请佩戴口罩并且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避免在接待场所聚集及长时间逗留。
如特需调解的,可以拨打电话0574-83556882,咨询与预约。
二、当事人如因行政争议需申请行政复议的,请优先选择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等网上平台申请行政复议,尽量避免窗口现场等方式提交,减少外出,降低风险。当事人如需联系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的,请优先选择电话等方式进行联系。邮寄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座1518室,邮编:315600,联系电话:0574-87284122。
当事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规定执行。
三、2月9日前,县公证处原则上不提供现场公证服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办理公证业务:1.“网上办”。通过浙江法律服务网.宁波(网站:ggflfw.nbsfj.gov.cn)进行线上咨询、申请。 2.“咨询办”。如需咨询,请拨打浙江省宁海县公证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0574-65508310。3.“预约办”。应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紧急公证事项;(2)人数不超过三人;(3)提前拨打公证处咨询电话预约,(4)服务对象没有流行病学史且没有发烧等症状;(5)全程佩戴口罩。
其他非紧急事项提出预约申请的,待条件允许时公证人员会按预约顺序予以安排受理并电话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在此向您致以歉意。

宁海县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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