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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0-014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0-2020-0003 发文日期: 2020-02-26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土地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拟定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对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研判,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建立联合踏勘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对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踏勘政策处理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有插花地存在,围墙是否已经砌好,农用地转用或存量建设用地报批是否到位,是否涉及到林地或生态公益林,征收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是否到位,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原有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利是否已注销),是否涉及卫生防护距离等要求,涉及河道水系的是否符合水利要求,周边给排水、电、路、气等是否已经到用地红线外。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后以联合踏勘反馈表形式上交,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予以公开出让;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建部门应组织开展地块建设条件论证,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内容、主体和时序,并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地块出让的依据。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四)规范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有关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经认定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土地、工业仓储用地及加油站拆迁安置用地(不超过原产权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难以独立成宗的零星土地等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五)规范出让地价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实行土地出让地块会审制度,土地出让底价必须在估价报告的基础上,依据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严禁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和我县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对符合宁海“3+3+X”产业导向且工业总产值超20亿企业的发展用地需求,给予供地政策支持,确需低于前述要求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和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六)严格土地出让条件设置。对包含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要求、竞买人资质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的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对包含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规划条件以外的开发建设要求,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可根据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要求设置产业类型、履约监管、投入产出、生产技术等开发建设要求。推行“标准地”实施改革。
  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四类省级以上平台新增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类和仓储类用地)全面按照“标准地”要求出让;在四类省级以上平台以外区域的10亩以上新增工业地块按照“标准地”要求出让。
  (七)规范土地出让方案编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宗地为单位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县政府批准,不得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开发建设条件、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八)完善土地出让决策程序。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由县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县国资局、县政务服务办、县城投集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集体会审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价格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按照《宁海县推行“标准地”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九)规范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便民原则,认真落实土地出让网上交易制度,全县范围内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均应通过浙江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出让公告,进行网上交易。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应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规定。出让公告、须知等文本格式需规范,并提供宗地范围坐标、出让地块现场图片或遥感影像图。严格实行宗地“净地”出让,不得违规设置竞买条件。严格规范网上交易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技术方法和操作流程,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加强对保证金交纳银行的管理,保证金账户一旦通过三方测试并已关联到网上交易系统的,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保证金账户有关信息。
  三、强化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十)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确需变更的,应依法修改规划条件,不能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经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协议出让要求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十一)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政发〔2013〕83号)要求,强化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对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企业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分别采取督促履约开工建设、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自然资源规划、发改、住建、经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复核验收,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地块内及相邻地块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绿化等公建配套设施外,不得通过要求竞买人代建或无偿移交与出让地块无关的项目坐支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价款可以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的,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用地单位未及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用地单位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十三)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也不得以解决遗留历史问题、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十四)严格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五、强化土地出让监督检查
  (十五)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建立宁海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切实强化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土地出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审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充分依托宁波市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实现对土地出让的全过程监管。
  (十六)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凡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按照《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规定》(甬党办〔2015〕43号)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土地出让。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土地出让有关行为,自2020年 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海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领导小组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海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领导小组
 

组   长:王军海    
  副组长:郭玉喜    县政府办公室
                应校军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成    员:黄普建    县发改局
                仇昌兴    县经信局
                冯岳定    县财政局
                胡俊勇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郑双祥    县住建局
                金军洪    县水利局
                蒋笑阳    县审计局
                冯永涵    县综合执法局
                金唯军    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胡林法    县国资局
                章敏华    县政务服务办
                葛军伟    县城投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校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胡俊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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