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文>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文件
索引号: 2965404/2020-014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0-2020-0002 发文日期: 2020-02-26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土地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海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计划收储、兼顾效益”原则。
  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全县土地储备的领导协调机构,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县房屋征收办、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海科技园区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等组成(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土地储备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审议、决定土地储备的重大事项,检查土地储备运营工作的落实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土地储备重大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县土地储备中心是全县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及前期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为调控土地市场需要,土地储备规模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前三年土地供应平均量、年度政府债务限额、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是权属清晰、四至明确、无产权纠纷的土地。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权属不清晰、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注销的,不得纳入储备。
  第九条  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供应进度,避免土地储备规模偏大。土地储备必须以实现再利用为原则,明确规划用途和利用方案。储备的土地原则上两年内供地,实现盘活存量土地的目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闲置期限满两年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拖欠出让金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或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部分土地;
  (五)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由县房屋征收办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土地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一)已动工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但因项目、资金等原因无法按约定完成建设的产业用地;
  (二)已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重新组织生产的企业用地;
  (三)不符合国家能源、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的企业用地,产能过剩、经营不善等需淘汰的落后产业用地,以及其他类似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结合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及时获取土地信息。当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或基准地价时,经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购买。
  第十四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征收手续,可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收购程序:
  (一)申请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权属资料,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权属来源、现状、是否抵押等进行核查,并向有关权属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三)征询意见。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核查情况向住建、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
  (五)收购洽谈。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费用测算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收购补偿事项进行洽谈。
  (六)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前期调查情况、收购费用测算及收购洽谈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委员会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与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资格证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收购决议或主管部门意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宗地图。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若设有抵押权的,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实施收购。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补偿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依据县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按出让土地评估后扣除应补缴的出让金予以确定。
  (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建筑配套费和其他规费按建筑面积补偿。
  对电力、管道等特殊附属设施补偿费,经实地勘察后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评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选择。评估委托手续和费用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建立档案和台账,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不动产登记证。设立他项权的,要先依法注销。
  第二十三条  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绿化用地、城市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江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再纳入储备,由相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规范利用”的原则。原则上储备土地委托属地乡镇(街道)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做好储备土地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短期内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在明确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可临时利用,原则上为公共服务,用于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益性用途,充分发挥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社会效益。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必须经委员会讨论决定。临时利用的土地,使用人需同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利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临时利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转包,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土地应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到期地面建(构)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委托管护单位或临时利用单位不得从事超越管理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及安全。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按合同约定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后,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可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ti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