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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0-003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2-07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

宁政发〔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疫情期间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社保政策支持力度。对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地区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县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2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同时,鼓励县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法人机构在市内的相关银行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文件要求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
  五、调减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符合《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七、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租户),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九、加强特定企业技改补助支持。对宁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县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县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6%、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同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十、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县经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
  十一、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二、降低企业保险费用。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三、优化融资担保和转贷服务。6月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政府应急资金转贷平台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服务力度,开通绿色通道,给予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还款企业合理宽限期。对于生产防疫物资类和提供防疫类生产原材料的企业(包括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生产和销售企业)免收担保费和应急转贷资金手续费;其他统一按原有收费的50%收取。
  十四、加大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力度。县内各小额贷款公司、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应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县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建立保畅通工作机制。疫情期间,县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开辟应急运输通道,保障车辆畅通,确保我县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十九、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服务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服务等形式,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放款效率,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等方式优化金融服务。
  二十、优化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各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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