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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0-003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3-19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整合信息资源,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提升全县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应用成效,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县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乡镇(街道)所属政府投资的国有、集体企业]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系统(不含公共建筑工程设计的智能化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改建(含迁移)和运维的项目,不包括政府协议采购目录的软硬件采购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上下贯承、统一规划;规范标准、资源共享;需求主导、注重实效;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第四条  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信息化项目管理采取“5+X”模式,由县大数据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审计局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含主管部门)组成。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协调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县发改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绩效评价管理;县经信局负责智慧城市、数字经济相关项目的协调与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方案编制、申报、建设、日常管理等,如有主管部门的,须一同参与相关监管。县国资局参与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信息化项目的专班工作,负责项目的协调与监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相关方针政策和我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要求;
  (二)有明确的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实施计划和概算;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由县大数据中心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同步申报,建设方案向县大数据中心申报,预算向县财政局申报。其中县属国有企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申报材料须由县国资局初审确认,乡镇(街道)所属政府投资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申报材料由乡镇(街道)初审确认,通过后予以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应符合集约化、信息共享等要求,可整合的原则上要求整合,跨部门的协同系统优先;
  (二)省、市统一建设项目或上级要求建设项目优先;
  (三)项目设计要考虑适当超前,技术上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安全保障体系完备可靠,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清晰、合理。
  第八条  由工作专班组织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全县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形成项目年度计划。每年10月底前,工作专班组织开展专业评审,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善建设方案,报送县大数据中心。工作专班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善项目年度计划,提交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予以公布,县财政局根据公布结果安排预算。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涉及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工作专班初审,确需变更的,由工作专班报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变更应遵循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宁发改〔2018〕3号)和县政府相关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公布后,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按上述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含设计咨询和监理费,一并纳入项目概算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方案,并向县发改局申请立项(除上级部门统一采购或文件明确规定金额的项目外)。县发改局应协助指导建设单位完成立项流程。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引入项目监理,无需监理的必须在建设方案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缓安排信息化新建项目:
  (一)列入上一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未完成的;
  (二)列入上一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已完成但未进行验收的;
  (三)项目审计发现问题较多,整改措施未落实的;
  (四)未按规定,拒绝数据资源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硬件产品、信息安全设备等关键技术和产品,应当采购财政部相关采购目录产品。
  第十五条  工作专班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提出建议意见或整改方案;对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提请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合同文件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工作专班根据需要抽查核验;金额较大的信息化项目,由工作专班组织验收,具体按照《宁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运行,对违规投入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予安排信息化项目。
  第十七条  工作专班会同相关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年度信息化项目进行初步绩效评价,形成年度分析总结报告报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对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思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管理流程与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制定《宁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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