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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才计划申报补助和人才交通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2 10:42:28 信息来源:县党建网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关于实施“人才政策28条”的意见》(宁党发〔201914号),现就我县人才计划申报补助和人才交通补助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计划申报补助经费

(一)补助对象

通过我县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经认定后,符合相关人才计划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含引才中介)。已与我县建立合作关系的引才机构,人才计划申报补助按《宁海县市场化引才奖励暂行办法》(宁人才发〔201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助标准

企事业单位申报人才计划后,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补助按照申报情况分两类。

1.初审通过项目。按照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初审通过认定以县报市为准,市重点人才计划初审通过认定以市对县反馈为准。

2.入围答辩项目。项目初审通过,完成答辩环节后,按照每个项目3000元标准再进行补助。对放弃答辩项目、按照规定不答辩项目,不予补助。

以上经费对同一申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年同一项目补助不超过5000元。

(三)补助程序

各项人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结束后,县委人才办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认定及经费拨付。

二、人才交通补助经费

(一)补助对象

参加我县人才项目对接活动、项目评审或受邀来我县考察的人才团队。

(二)补助标准

按照实际交通费用支出进行补助,同时规定补助上限,其中欧美国家最高不超过1万元(澳大利亚、新西兰参照执行),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港澳台和国内城市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补助程序

相关活动结束后,按照人才提供的票据凭证为依据,在规定限额内进行补助。

上述各项人才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保障,经费使用坚持厉行节俭、专款专用,严控经费标准。

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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