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渔业船舶在台风、风暴潮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启动防台Ⅳ级应急响应(台风蓝色预警)后,在港渔船不得出海,受台风影响海域生产的渔船要停止作业及时返港避风或进入安全水域避风;发布台风预警,县防指启动防台Ⅲ级应急响应(台风黄色预警)后,所有渔船要严格按渔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回港或进入指定安全水域、防台锚地避风;发布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急警报,县防指启动防台Ⅱ或Ⅰ级应急响应(台风橙色或红色预警)后,所有在海上生产或航行的渔船要立即回港,并进入指定的防台避风锚地,相关海上生产作业人员要及时撤离上岸。
二、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在台风、风暴潮期间要确保船舶适航,通讯导航、安全设备设施等保持良好状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早做好防御准备。要按照县防指和渔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回港避风,落实防台措施。在台风、风暴潮警报解除前,禁止所有渔船及相关人员擅自离港出海作业。
三、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县防指的指令,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掌握渔船避风情况,组织开展渔业船舶的防台避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渔船航行、锚泊安全。
四、对不执行本决定,冒险生产和航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