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党工委原书记王永宝同志、办事处原主任邬培栋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通知
宁委审办行通〔2020〕7号
王永宝同志、邬培栋同志并桥头胡街道党工委、桥头胡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中共宁海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宁海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宁海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王永宝同志任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重点为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邬培栋同志任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重点为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另请王永宝同志、邬培栋同志准备好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要求附后),并于审计进点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蒋笑阳
审计组成员:吴超(主审) 邵兴争 娄荣豪 陈焕 娄俊贤 曹湘雅
附件:
1.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3.承诺书
4.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5.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征询表
宁海县审计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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