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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飞非法采矿案
发布时间:2020-05-19 11:09:38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对吴元飞涉嫌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20年4月7日,吴元飞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茶院乡升龙村荔枝坑自然村处采挖石料。2020年4月7日,经宁海县规划设计院测量,该地块方量计算面积为494.03平方米,在该处采挖的石料方量为659.3立方米,全部堆放在原地。
吴元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2020年5月9日,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自然资规罚告〔2020〕0号),并于2020年5月11日送达吴元飞。吴元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为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吴元飞停止开采;二、没收堆放在采挖现场的659.3立方米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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