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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83943/2020-382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2—2020—0001 发文日期: 2020-06-16
发布单位: 县发改局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综合类
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单位、各国有建设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确定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和调整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8号)及县政府第50号常务会议纪要等要求,研究制定《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执行。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宁海县水利局

宁海县政务服务办公室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6日

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确定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和调整制度,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0〕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预期或实际费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调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住建、综合执法、交通、水利、政务办、国资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来统筹衡量工程建设成本,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和控制项目各个阶段的造价。

第七条  项目概算是项目实施的最高投资限额,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章  估算、概算、预算的确定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做深做实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形成方案研究充分、建设条件相对成熟、造价经济合理的项目。在前期工作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咨询、设计等方面的管理,整合工程咨询、设计等工作团队,形成合力,并根据项目特征以及自身资源和管理能力对工程咨询、设计的工作范围、文件深度、成果交付等作出具体的约定,对其配合造价控制、工程管理等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工程咨询、设计成果文件及其过程的服务能满足工程造价确定、控制以及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九条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在优化建设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的规模、内容、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和工期,依据投资估算指标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估算(可研)总投资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编制估算报县工程造价中心评审,由其对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作为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拟发生重大变更的,或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如被投资主管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按上款规定对投资估算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

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编制概算报县工程造价中心评审,由其对设计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设计概算后,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初步设计。县工程造价中心应当加强对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以下设计概算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的监督检查。

对初步设计阶段由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非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的,不予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价格变化、地质条件要求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充分考虑的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概算超估算,可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批或者变更批复。

第十一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按照造价控制目标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限额设计造成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准概算的,应退回重新组织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施工图纸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

建安工程造价为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将编制预算报县工程造价中心评审,由其对施工图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县工程造价中心应当加强对建安工程造价为400万元以下工程施工图预算合理性、准确性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招标内容必须与项目批复内容、规模一致,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必须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未经县工程造价中心出具备案意见的,项目单位不得实施招标。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做好标前各项工作,减少暂估价的设定,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价格;如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鼓励由总承包单位承包。暂估价项目中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可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价格。

第十三条  投标人可对项目单位或县工程造价中心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投标人经复核认为公布的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未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县工程造价中心公布该工程咨询成果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造价中心提出投诉。有关投诉手续、处理等程序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等确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布工程造价数据或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及时录入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县工程造价中心通过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智慧管理系统抓取建设工程的各阶段造价数据或咨询成果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和公布。

第三章  概算的执行和造价的控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概算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以及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进行建设,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调整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概算,根据批复概算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总目标,工程费用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按单位工程进行控制,同时结合项目特征或具体情况进行目标分解,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目标进行管控。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各项策划分析工作,建立符合有关规定、适应项目特征和自身管理能力、工期和工程管理等方面要求的工程造价确定、控制与价款结算体系和合同架构体系,编制招标(采购)计划及流程,选用符合项目特征的合同价款形式和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工程风险的合理分配和分担,并加强协调促进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等单位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同配合。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实行工程合同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变更管理流程、一事一单一价、分段即时结算等规范化、精细化的工程合同以及造价管控措施。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全过程、动态化的造价管控机制,对工程造价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和预估,编制工程造价分析报告反映管控情况,并按照工程造价管控目标进行预警和采取措施。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和完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料管理,通过文字(文件、函件、记录、纪要、工程签证单等)、图片、图纸、实物、票据、电子档案等载体,使工程管理工作可追溯、可评价、可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运用“互联网+管理”等手段或模式,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并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及时、如实录入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智慧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投资计划、概算执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实行动态跟踪制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费用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的超概情况等进行监督、预警和管控。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从项目审批、造价确定、工程招标、工程变更、概算执行以及项目概算调整、工程价款结算等环节,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审核审批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协同监督检查,并通过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范围、原则、程序办理:

(一)工程变更范围

包括工程设计变更、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以及材料暂定价的调整、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工程变更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基础上,坚持以深化设计、完善功能、提高质量、节约资源、节省投资、加快建设为目标,遵循客观必要、集体决定、预先申报、按级审核、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

(三)工程变更程序

1.提出工程变更。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方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包括变更的理由、内容和金额等)。

2.确定变更方案。项目单位三人以上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变更开展研究分析,分项测定变更造价,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整个项目的投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做好与管控目标的比较;进而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方案,并按项目单位以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后确定工程变更方案。

3.公示变更情况。工程变更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为工程存在的问题和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金额、工程造价变化和是否超概等情况,公示形式为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审批工程变更。工程发生变更,其重大变更(变更等级按各行业的划分标准确定;没有规定的,仅指涉及结构或施工方案重大调整或单项变更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须由项目单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县财政局、县政务办、县审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签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预计某一变更发生以及设备、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发生变化后项目要超概的,应当按照概算调整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办理工程变更及其他手续并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原因,发生重大变更,且急需作出变更决定的,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或减少损失,项目单位可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说明情况(书面)并征得其同意后组织实施,再及时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5.实施工程变更。重大变更经审批后,其他变更经公示后,项目单位(或授权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以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联系单等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实施变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遵循“一事一单一价”和“先签证后实施”的原则,即时做好变更工程的经济签证(材料或设备价格签证、综合单价签证、费用签证等)、工期签证、工程量签证等工作(个别特殊的最迟应在单项工程实施完成后30日内完成签证)。

第四章  合同价款和概算的调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价款以及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其他合同价款,作为增(减)合同价款,并应与工程进度款或者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按照工程费、房屋和土地征收等政策处理费分别进行控制和调整。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征迁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做重大修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出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实施并明确责任追究意见;未经批复调整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平台公司的投资项目)申请概算调整的,应当将资金计划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概算调整资金不能落实的,必须对工程变更及投资变化作出调整和进行管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当按下述权限和程序执行:

(一)批复概算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项目变更投资总数预计超过原批复概算20%(含)以上的,或变更投资总数预计超过原批复概算500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1.项目单位(如有主管部门的则须其签署意见,或按照规定需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则由其签署意见,下同)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2.县工程造价中心组织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3.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调整的意见;

4.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则由项目单位,下同)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工委报告,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6.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工程造价中心出具正式评审意见,最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项目调整概算文件。

(二)除上款以外超概算情形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1.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2.县工程造价中心组织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3.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调整的意见;

4.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工程造价中心出具正式评审意见,最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项目调整概算文件。

(三)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不变的前提下,需进行概算调剂的,由项目单位编制《调剂概算书》,并对调剂范围、原因及理由等作出说明,报原概算批复单位进行备案。

工程概算可调剂范围包括:工程费用内部各专业工程、各单位工程之间调剂;工程费用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工程费之间调剂,也可动用相应的预备费进行调剂。进行概算调剂的这部分费用不可以用来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四)上述概算调整包括工程建设投资部分的调整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费用调整。对工程建设投资部分进行调整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编制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或未招标的,按编制月份的价格编制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对因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而发生的价差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结合合同约定的浮动率浮动(包括工程结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求调整概算,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前作一次性调整,工程竣工后不得调整概算。经批准的调整概算,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交通、水利、市政、轨道交通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因存在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以及政策处理费用、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相对较大等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具体细化制定概算控制、变更、调整等专项操作办法。

第五章  结算和决算确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能够实行过程结算的,应当积极实行分段即时结算(即按照工程发包前所划分的施工阶段在各阶段施工内容完成或通过验收后进行工程价款分段即时结算的模式),加快工程结算价款支付进程。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程所划分的阶段、各阶段的内容、工程分段结算书的提交核对和审核期限及违约金、要素价格调差原则、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一)根据项目特征,按照合理、明确的原则,对工程施工内容进行阶段划分。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分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安装以及附属工程等几个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线性工程可根据施工工序及阶段验收等情况进行划分。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施工内容或发生的工程变更单价即时进行计量计价,并即时编制分段结算书,上报受项目单位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和项目单位进行工程签证和审核,确保分段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确认和提交;项目单位应依据上述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程签证、结算核对等工程计量计价工作,确保工程变更单价和分段结算等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确认;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跟进做好分段结算审核工作,受托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各分段结算咨询成果报告中对本阶段结算内容以及应结未结内容等作详细明确的说明,确保咨询成果深度、审核质量、审核时效等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

(三)分段即时结算模式中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时限:

1.施工企业应当在各阶段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分段结算书,最终结算书也应当在完(交)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

2.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分段或竣工结算书后30日内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结算内容等方面的核对,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3.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下述期限内完成审核:建安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为60日,建安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为120日;如该项目实行二审的,则受托进行二审的造价咨询企业也应当在收到一审资料后的60日内完成审核。

(四)人工、材料、机械费价差的调整结算期应当根据工程所划分的施工阶段来确定,要素价格调差的其他原则方法按照《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号)文件确定,有关施工阶段起止时间应当以开工报告、验收纪要等资料为依据,并经监理人、发包人的签证和造价咨询企业的确认,要素价格调差金额在分段结算时审核确认。

(五)各分段内容结算后,各阶段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可达到90%,完(交)工验收合格最终清算后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完毕(质保金等应扣留款项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未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以下要求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程结算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一)施工企业应当在完(交)工验收后50日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30日内完成核对;

(三)受托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下述期限内完成审核:建安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为90日,建安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为180日;如该项目实行二审的,则受托进行二审的造价咨询企业也应当在收到初审报告后60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应当按照工程发承包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资料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施工企业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结合项目特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工作,譬如重前期(做实做深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和编制预算、清单、招标控制价,拟订合规合理和有效的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流程、时效等)、重过程(及时规范处理工程签证,即时进行计量计价,分段即时结算等)、配足配好工程计价人员、采用合适的工程合同价款形式、减少环节和提高效率,简化竣工结算,加快工程价款结算时效,减轻和降低施工企业负担和财务成本。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送审竣工结算造价(承包人编制的,下同)为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其对竣工结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设工程送审竣工结算造价为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送审竣工结算造价为200万元以下工程结算合理性、准确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结算应当经县财政局或项目单位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核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并作为支付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批复概算总投资3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依照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县财政局审核(有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审批后的竣工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县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批复。项目总投资在300万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合理性、准确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其他造价事项争议,可以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合同双方本着合法、客观、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三)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项目单位停止组织实施并限期整改,县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工程造价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布的;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且情节比较轻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约谈。

(二)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而实施招标的;擅自实施工程变更且情节比较重的;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但未造成超概的,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

(三)项目未批先建的;未按照规定确定或调整工程造价(项目估算、概算或调整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的,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列入年度考核扣减考核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后依法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违约情况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的惩罚性扣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上的处置。项目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设置违约条款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

(一)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报告与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每一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地下工程总造价2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原造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发生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占原造价2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三)造价咨询单位因失误造成概算咨询总误差率≥6%或预算咨询总误差率≥5%或竣工结算审核总误差率≥3%以及存在较大幅度漏审漏项(占比超过5%)的,扣除30%的服务费,并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宁海县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评价处置。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未及时制止和报告项目业主擅自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履职不到位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负有监督管理权限其他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平台公司的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按本通知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发改〔2014〕5号)、《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概算管理办法》(宁发改〔201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控制价公布工作的通知》(宁发改〔2015〕13号)、《关于规范和加快国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宁发改〔2016〕20号)、《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宁发改〔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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