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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8023/2020-35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6-23
发布单位
黄坛镇
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公用品牌使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3 10:49:31 信息来源:黄坛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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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2020〕46号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树一个品牌,舞一个龙头,建一批基地,带一行产业”的农业品牌战略,全力打造“双峰香榧”公用品牌,进一步扩大双峰香榧的知名度和市场覆盖面。“双峰香榧”品牌在2017年2月获得国家监督检验检疫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并在2019年7月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双峰香榧”走向全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充分发挥双峰香榧公用的品牌优势,根据黄坛镇双峰香榧发展规划,按照“控中间,放两头”的原则,决定在“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下,以“统一标准、统一认证、统一品牌、统一加工、统一包装、分散经营”的五统一质量管理形式为内容,实施双峰香榧品牌扩张战略。努力寻求品牌扩大与质量统一的有效途径,实现我镇香榧产业的再创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双峰香榧生产、加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双峰香榧”的产品质量和提高市场信誉,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促进和推动黄坛镇香榧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双峰香榧是指在黄坛镇区域内生产的冠以“双峰香榧”品牌名称的香榧。

第三条 “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核准,用于证明“双峰香榧”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核定使用“双峰香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地理坐标为:东经121°09′00″~121°49′00″,北纬29°06′00″~29°32′00″,即黄坛镇辖区内各村种植的香榧。不在此生产地域范围内生产的香榧不得使用“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公用商标。

第四条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全镇“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双峰香榧”的“五统一”实施平台为宁海县黄坛镇现代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宁海县黄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五统一”战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根据本办法联系市场监管、财税等部门对涉及双峰香榧的标准、计量、商标、税收以及包装的印制、使用、香榧质量、销售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通报,依法管理,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双峰香榧”的单位(个人)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品牌权属和使用

第八条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依法享有“双峰香榧”商标的所有权,黄坛镇人民政府拥有管理权。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双峰香榧名称、标志以及“双峰香榧”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必须经镇香榧产业协会同意,不得随意侵占和使用。

第九条为充分发挥“双峰香榧”品牌效应,扩大双峰香榧产销,促进全镇香榧生产经济效益的提高,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协同黄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使用双峰香榧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要逐一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生产、经营“双峰香榧”资格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要求开展“五统一”经营,努力扩大经营规模。

第十条申请“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单位申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2、香榧生产基地必须在“双峰香榧”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面积10亩以上。

3、基地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生产过程符合双峰香榧生产标准。

4、有符合双峰香榧要求的生产设施和技术力量。

5、信誉良好。

(二)加工单位申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2、具有香榧加工生产许可证,加工厂房、设施符合国家食品生产标准要求。

3、有较强的技术力量,能按“双峰香榧”的要求加工和包装。

4、有完整的加工记录,加工出厂的“双峰香榧”原料必须来自于“双峰香榧”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基地生产的,能根据包装和记录查到生产基地。

5、信誉良好。

(三)销售单位(个人)申请的基本条件:

1、为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会员;或具有较强的香榧销售能力,且市场信誉度好的单位(个人)。

2、香榧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

3、有良好的贮藏条件。

4、有完整的“双峰香榧”产品的进销记录,产品建立可追溯系统。

5、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个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和准备相关材料。并缴纳有关费用,签订“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原料生产、香榧加工、销售)协议书。

2、实地查证。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依据《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公用品牌使用要求》和认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的香榧生产基地环境、加工场地与销售能力和贮藏条件等要求进行实地查证,必要时取样检验。

3、审查认定。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根据实地查证结果,组织成立审定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认定,确定获得使用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许可的经营主体。

4、签订协议。通过认定的申请者必须与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签订和遵守“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协议,并在签订使用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5、颁发证书。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对获得“双峰香榧”品牌使用资格的单位(个人)颁发品牌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品牌使用自颁发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必须重新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品牌使用资格。

第十三条获取使用“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的经营主体,只有在承包期内享有生产基地、加工和销售场所等的双峰香榧品牌使用权,新一轮承包后,必须重新提出申请、认定后,方可继续使用双峰香榧品牌。

第三章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任何生产、加工、销售双峰香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双峰香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保护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使用《双峰香榧》商标的经营主体,需要缴纳双峰香榧品质保证金(宁海县黄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和监督

(一)从事“双峰香榧”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的标准要求,实行标准化的生产管理。

(二)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黄坛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商品包装样,一般每两年调换一次。

(三)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根据《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的标准和品牌使用的基本条件,每年联合有关部门,对“双峰香榧”品牌使用单位(个人)所生产和销售的双峰香榧进行质量抽查、复评和检测。

(四)为促进香榧生产水平的提高,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镇范围的香榧原料质量和加工产品质量的评比活动。参加申报评比的单位要求:

1、香榧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干果产量在500千克以上;年加工量在2000千克以上。

2、送样数量25千克。

3、缴纳相应的评审费。

4、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生产单位,颁发奖金和证书。(连续三年获得前三名的,报经县主管部门同意,由县主管部门授予奖状和证书。)

第十七条包装管理

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的包装盒原则上由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包装。

(一)双峰香榧包装盒统一使用由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设计,定点印制,由黄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发放给有使用资格的经营主体(包装盒需缴纳印制工本费)。

(二)黄坛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为具有使用双峰香榧商标资格的经营主体开展统一包装业务。

(三)申请使用“双峰香榧”品牌的包装盒在自己企业中进行包装的经营主体,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使用双峰香榧证明商标的使用权。

2、要持自有注册商标。

3、包装车间要通过SC认证。

4、具有良好信誉度。

(四)通过上述条件的综合评估,经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认定许可,签订授权包装协议后,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包装车间中进行包装。授权包装的包装数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的经营企业要求体现自有个性的包装,在不违背“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获得印制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的个性化包装的授权(只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才可申请),并与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签订授权印制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包装盒协议。经营主体在设计个性化包装盒时,要按证明商标的样式要求进行设计,并把设计样品送到镇香榧产业协会审核通过后通过后才可印制。

第十九条授权自行印制使用“双峰香榧”商标包装盒时,要在包装盒中明确生产商(专业合作社全称),经销商与监制单位(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授权印制的包装盒数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双峰香榧包装盒可采用母子商标制。符合使用“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经镇香榧产业协会审核同意,可在双峰香榧包装盒上印上自己的商标:

1、以双峰香榧地理证明商标为母商标作为背景,配套用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在指定位置标注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以双峰香榧地理证明商标为母商标,印制在产品包装盒正面显著处,经营主体的商标为子商标印在包装盒右边。

3、以主、副商标的形式使用证明商标和自有商标,加以区别“双峰香榧”的生产单位,以便消费者识别,并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第四章违反地理标志商标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双峰香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商标使用情况的抽查,在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有下列损坏双峰香榧品牌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质保金,收回使用资格认定证书,取消其品牌使用资格,并依据具体情节,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用“双峰香榧”品牌包装盒包装不属于“双峰香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区域与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内的香榧的,或用于其他产品的包装。

2、“双峰香榧”商标使用单位擅自对外搞二级授权,包括包装盒的转让、出售、赠送的。

3、“双峰香榧”商标使用单位有质量不符合标准,缺斤少量,或生产经营中出现不规范竞争行为,损坏品牌形象的。

4、获得双峰香榧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资格的经营主体,对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造成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

5、仿冒双峰香榧专用包装风格、式样标志、特殊文字式样、商标、图案文字、标志的。

第五章双峰香榧的产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作为公用品牌注册人和使用人,要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点行使下列生产管理职权:

1、制订全镇“双峰香榧”生产发展规划政策。

2、组织全镇双峰香榧的抽查、检测和评比等活动。

3、制订、修订“双峰香榧”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修订本办法。

4、指导“双峰香榧”生产、加工的新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研究和推广,指导新产品的开发等。

第二十三条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加强证明商标产品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抽查与监督检测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黄坛镇香榧产业协会组织使用“双峰香榧”品牌的生产经营单位,并邀请关业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家,做好“双峰香榧”的技术培训、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努力做好各成员间的产销协调和信息、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加强双峰香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确保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一旦发现违规现象,提交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经营“双峰香榧”的单位(个人),应齐心协力,以打响“双峰香榧”品牌为己任,积极开拓“双峰香榧”市场,努力提高“双峰香榧”市场占有率,使“双峰香榧”走出宁海,走向全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在适当的时候由镇香榧产业协会设立“双峰香榧”《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黄坛镇人民政府、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宁海县黄坛镇人民政府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