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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0-33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发文日期: 2020-07-23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园区店前王溪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宁政房征决〔2020〕3号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科技园区店前王溪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桥头胡街道陈桥线,南至民房及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象西线(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124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管理中心。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搬迁期限为两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科技园区店前王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科技园区店前王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对科技园区店前王溪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该地块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法定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东至桥头胡街道陈桥线,南至民房及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象西线(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该地块土地面积约433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2124平方米,总户数1户,为非住宅。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等。

五、房屋面积与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六、非住宅的补偿与补助方案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货币补偿与补助方案如下: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7%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

(三)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四)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商业、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八、补偿费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按补偿协议分期支付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房屋征收部门支付40%补偿费,余款在产权调换土地交付时结算。

九、其他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1996年4月1日《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施行前合法用地上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1996年4月1日《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施行后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996年4月1日《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施行后至2010年11月1日《关于建立宁海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发布前合法用地上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自愿拆除的,可按照合法建筑的90%给予补偿。

(二)方案未明确的补偿内容按本方案第四条补偿依据中有关规定办理。

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管理中心。

十一、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搬迁期限为两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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