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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0-334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20-0003 发文日期: 2020-07-08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县创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政府指导、家庭为主、普惠优先、安全规范、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至少建成5所可复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增托位200个;建成1所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培训县、乡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40名,培训村级健康指导员200名。家庭养育技术指导进社区活动覆盖面达6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初步建立,政策联动机制不断健全。

到2025年,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村级健康指导员培训覆盖面达90%以上,家庭养育技术指导进社区活动覆盖面达90%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规范化、多层次、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以家庭为主的照护服务指导

依法实施产假、哺乳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以社区为中心,建立由教育、卫生健康、妇联、总工会等多部门参与、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通过健康讲座、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家庭医生签约、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全媒体宣传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与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水平。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成立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组建婴幼儿照护业务指导团队,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婴幼儿生长发育、膳食营养、疾病防护、早期发展等卫生保健方面的监测与业务指导。

(二)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聚集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向下延伸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通过新建、改建或扩建,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三)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或服务点,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未来社区建设中,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 9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在2025年前按每千人口不少于7个托位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乡镇(街道)实现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覆盖。

(四)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照护服务机构

依托城企合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建设等,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做到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靠。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五)引导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一般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举办单位托儿所,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我县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纳入我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对育婴师、保育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等制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相关补贴政策。

(七)探索多元化照护服务建设模式

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意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服务等行业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探索推行家庭养育照护服务、幼儿园增设托班服务等试点模式,推动形成多元化、有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不同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需求。

1.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试点模式。在长街镇、西店镇、前童镇、深甽镇、跃龙街道、桥头胡街道等6个乡镇(街道)的村(社区)设置18个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并结合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孕妇(育儿)学校培训等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家庭养育、照护技能指导,提升家庭养育能力。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

2.幼儿园增设托班服务试点模式。选择城区2所、乡镇2所省一级、省二级公办幼儿园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支持2-3所省一级、省二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3.社区共建型照护服务试点模式。跃龙街道、桃源街道利用社区配套用房试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1所。建立政府主导的试点模式,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也可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加强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根据运营现状、招生规模、收费标准、试点工作等情况,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安排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性照护服务试点模式。由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合适场地,可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5.企业建设运行试点模式。鼓励有需求的企业单位试点1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企业单位出资建设,可委托第三方运营,也可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

6.社会力量举办模式。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建立1-2所市场化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高端人群的入托需求。

三、监督管理

(一)规范登记备案。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在县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在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登记部门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与县卫生健康局交换共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二)实行年检制度。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每年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按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

(三)加强卫生保健。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规定及《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导(试行)》(浙卫发〔2019〕65号)要求,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四)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五)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方便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宁海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妇联主席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各乡镇(街道)要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网络,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规范发展。

(二)优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落实要素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财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及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牵涉到使用公共场所或使用财政资金装修的,由试点牵头单位与营运第三方协商收费等有关事项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部门依法加强收费监管。

(四)加强示范引领。在全县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宁海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附件


宁海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成员名单

组 长:励成杰

副组长:葛华文   县政府办公室

             李乃江   县卫生健康局

             陈开南   县教育局

             林 红   县妇联

成  员: 应必越   县发改局

           陈志伟   县教育局

           秦乾大   县公安局

           施柏方   县民政局

           冯岳定   县财政局

           周必正   县人力社保局

           叶亦普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鲍斯邦   县住建局

           陈海勇   县卫生健康局

           顾方强   县市场监管局

           金双娥   县总工会

           胡玮城   团县委

           王文静   县妇联

           蒋伟君   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

           竺秀珍   县计划生育协会

           王珂珂   县消防救援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陈海勇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如有人事变动,由现任岗位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指导性收费。

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负责辖区内托幼一体化建设,制定幼儿园推行托幼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和监管评估,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范管理及教师培训。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住宅配套建设,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建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报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参与辖区内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试点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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