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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0-33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发文日期: 2020-08-10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乡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基层防汛组织

2.3  县防指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要求

3  监测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规定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抢险救援

5.5  信息报送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核查

6.2  灾后复产

6.3  基础设施恢复 

6.4  理赔补偿

6.5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物资保障 

7.2  电力通信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避灾场所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成员单位和地方预案

8.2  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县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设在县三防物资储备中心及应急调度中心六楼。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宁海传媒集团、县机关事务局、县生物产业园管理中心、县金融办、县大数据中心、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海科技园区管理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宁波宁海海事处、县水务集团、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移动宁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海分公司、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组成。

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人武部、县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县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3)县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险化学品、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4)县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5)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

(6)县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

(7)县财政局: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8)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台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9)县住建局:监督指导在建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等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物业小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负责城市低洼区域和老旧小区改造;指导灾后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

(10)县交通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人员及物资的紧急运输;负责客、货运输船舶、休闲渔船的安全避风管理工作。

(11)县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2)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县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渔业灾情;负责渔船、沿海养殖防台风保安工作。

(13)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

(14)县文广旅游局:在县防指、县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游客滚动播发预警信息;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负责农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指导全县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协助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风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

(17)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18)县大数据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19)县人武部:组织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群众。

(20)县机关事务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集中办公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21)县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2)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3)县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4)宁波宁海海事处: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风工作;组织海上搜寻救助。

(25)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6)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宁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海分公司: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工作,保障防汛指挥与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根据防台抢险工作需要,保障防台风重要公众信息传播。

(27)县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供电保障工作。

(28)县水务集团:负责组织、指导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29)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燃气供应。

(30)宁海传媒集团: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县防指、县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31)县生物产业园管理中心、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宁海科技园区管理中心等县直开发园区:负责开发区内实施项目的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协同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

2.1.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等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该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宁海传媒集团等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等工作。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宁波宁海海事处、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宁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海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县水务集团、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参与。

2.2  乡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基层防汛组织

各乡镇(街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作为防汛防台前沿指挥部,贯彻落实上级防汛防台指令,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基层单位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工作。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县生物产业园管理中心、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宁海科技园区管理中心等县直开发园区防指由本单位的班子成员组成,明确职责分工,在上级防指和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同属地乡镇(街道)共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如与上级防指失去通信联系,要组织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村级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组长由村级主要负责人担任。

乡镇级防指和基层防汛组织应建立人员转移常态化机制,编制人员转移专项方案。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3  县防指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要求

(1)建立本部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责任及分工。

(2)按照各自职责制订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制度;自觉服从县防指统一指挥与调度,并迅速贯彻落实。

(3)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防指成员单位按分级响应的要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联系人保持昼夜通信畅通,不得离开本辖区,在外地的应及时返岗。

(4)按时完成县防指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开展汛前检查,发现度汛隐患限时落实整改,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救灾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

(5)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或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队伍,并根据实际承担的抢险救灾任务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设备与工具,储备相应的抢险救灾物资,并及时将抢险队伍、抢险机械设备和救灾物资等信息报县防指办备案。

3  监测预警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县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气象、自然资源规划、交通、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

建立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交通、住建、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和乡镇级防指于每周三11时向县防指报告前一周天气情况、雨水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县防指每周四17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周信息。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向县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级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文广旅游、海事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县防指,由县防指统一向乡镇(街道)、园区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有关乡镇(街道)、园区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县防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向县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县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

5.1  事件分级规定

5.1.1  一般(IV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或预报近海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县,并预计可能对我县有影响。

(2)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5个以上乡镇(街道)将发生较大范围60毫米以上降雨量;或5个以上乡镇(街道)实测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不含),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不含),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强降雨造成屋顶山塘、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或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发生险情。

(4)轻度干旱。6-9月份,连续无雨达30天,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20%。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县有较严重影响。

(2)5个以上乡镇(街道)实测雨量达到80-100毫米(不含),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不含),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不含),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五大溪流、颜公河及平原河网代表站3个以上达到警戒水位,且有1个及以上代表站水位接近保证水位;而且水位继续上涨。

(4)强降雨造成屋顶山塘、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5)中度干旱。6-9月份,连续无雨达40天,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30%。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II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县有严重影响。

(2)5个以上乡镇(街道)实测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不含),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不含),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五大溪流、颜公河及平原河网代表站全面接近保证水位,且有2个及以上代表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而且水位继续上涨。

(4)强降雨造成屋顶山塘、小型水库发生溃决,或重要堤防、海塘发生决口,或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严重干旱(黄色预警气象干旱25-50年一遇),6-9月份,连续无雨达50天,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40%。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县有特别严重影响。

(2)5个以上乡镇(街道)实测雨量达到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五大溪流、颜公河及平原河网代表站全面超过保证水位;而且水位继续上涨。

(4)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特大干旱(橙色预警气象干旱50年一遇以上),6-9月份,连续无雨70天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60%以上。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县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局每日7时、11时、15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地质灾害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一次(15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防指每日一次(15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当县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3度附近北上,对我县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县防指启动海上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涉海部门及沿海乡镇(街道)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

(3)县防指相关副指挥长值班。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综合执法等县级有关部门派员进驻县防指办公。

(8)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两次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防指每日(7时、15时)两次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县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

(4)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县气象局每日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7)县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8)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三次报告风暴潮、海浪、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宣传、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气象、海事、综合执法等县级有关部门和县人武部派员驻县防指。

(10)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两次(7时、15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防指每日两次(7时、15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县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县气象局随时(每日至少八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县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风暴潮、海浪、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宣传、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气象、海事、综合执法等县级有关单位和县人武部派员驻县防指。

(11)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三次(7时、11时、15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每日三次(7时、11时、15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按规定编制《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

5.3.2  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

(1)相关地区应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发生灾情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必要时请求支援。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所在乡镇(街道)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县水利局和县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以上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时,所在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水利局、县防指并先期应急处置,县防指决策部署人员梯次安全转移方案和抢险救援方案,抢险救援队伍备勤,县水利局提供技术支撑工作;遇险情趋于严重或发生决堤溃坝情形,县防指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第一时间派遣工作组和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综合抢险救援队伍驰援。

5.3.5  干旱灾害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县防指根据旱情和水源地蓄水情况,依法定程序分别采取保证生活用水和限制、禁止工农业生产用水的相关措施,组织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总责,县、乡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县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县防指要求,县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县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县防指。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宁波宁海海事处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县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县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县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县防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防指在3日内将总结报县防指。

5.6  信息发布

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和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县防指,同步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县委宣传部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县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伴随强风、高潮位和暴雨,防台与防汛应急响应同步同级启动。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县已无明显影响。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解除海浪灾害警报,海上防台响应结束。

③五大溪流、颜公河及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乡镇(街道)及其防指根据预案、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和上级应急响应级别变化,决定变更或结束防汛、防台或抗旱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核查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水利、交通、住建、经信、电力、通信、综合执法等成员单位,及时统计、核查各地灾情,作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开展防台工作评估总结,并及时向县防指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县防指视情召开灾后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6.2  灾后复产

县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乡镇(街道)应组织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救灾复产、受灾基层设施恢复、理赔补偿等善后工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3  基础设施恢复

水利、交通、电力、综合执法、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水利、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正常功能。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基础设施水毁修复和生产恢复。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  理赔补偿

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受灾地政府负责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因蓄滞洪水造成损失、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抢险救灾被征用的人工、物资等按市场价格由财政补偿。

6.5  总结评估

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水利、农业农村、交通、住建、电力、通信、商务等相关部门,及时统计、核实和评估灾情,认真总结和评估防汛抗灾工作的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防指组织建立专业队伍与非专业队伍相结合、警民联防的抢险救援队伍。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村(社区)及重要企事业单位成立群众性防救队伍。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物资储备原则,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储备足额的抢险救灾物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由各级防指统一调用。当乡镇(街道)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

7.2  电力通信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防灾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撤退人员及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

7.4  避灾场所保障

县政府和应急管理、住建等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7.5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救灾的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成员单位和地方预案

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本预案、部门职责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实际运用、应急演练和评估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订。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海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政办明电〔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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