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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22
发布时间:2020-08-06 15:30:53 信息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宁海福至家居商行:

本委受理的应吉成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宁海劳人仲案(2020)22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海福至家居商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应吉成工资20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应吉成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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